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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界之处滥伐林木 触犯刑律终受惩罚
作者:刘惟炳  发布时间:2008-12-24 17:28:33 打印 字号: | |
  村民魏国楚以为在“4县交界”的偏僻处滥伐林木不会被人发现,先后两次滥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共计77.1立方米。近日,新宁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魏国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2007年3月24日,新宁县马头桥乡金塘村二组村民舒某与邵阳县金称寺镇村民魏国楚签订了一份协议,以8080元的价格将“陈子岭”责任山上的林木出售给魏国楚,并约定由魏国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魏国楚认为该处是新宁、邵阳等4个县交界之地,天高皇帝远,上面管不了,故未办任何手续,就雇请民工进行砍伐。同年7月上旬,魏国楚以5400元的价格,再次购买马头桥乡金塘村八组村民舒某“茶叶岭”责任山上的林木,亦承诺自己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魏国楚同样未办证就雇请村民砍伐林木。后经鉴定,魏国楚在两处山场滥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共计77.1立方米,属数额巨大。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其违法所得3000元。
来源:新宁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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