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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失火案件量刑亟待规范标准
作者:刘惟炳、陈凤玲  发布时间:2008-12-25 10:50:23 打印 字号: | |
  目前,在审理森林失火案件中,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在量刑的幅度上很难把握,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建议尽快出台规范性标准。

  一、部门标准与《刑法》的规定不统一。《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只界定了二个档次:一是情节较轻,二是重大损失。何谓“情节较轻”、 何谓“重大损失”?均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国家林业局、公安局《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的界定有三个档次,分为:一般、重大、特别重大案件,而且该规定主要以森林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基点。《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火灾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森林火警,二是一般森林火灾,三是重大森林火灾,四是特大森林火灾。《湖南省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暂行规定》主要针对死亡、重伤、受灾户、损失价值以及危害程度五种类型来界定。到底以什么样规定来正确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因为部门标准与《刑法》规定不配套、不统一,所以处理这一类案件引发了不少问题。

  二、立案标准与量刑不统一。近期,我们走访了一些法院林业审判庭,大多数按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界定的立案标准执行,凡失火有林地面积达到2公顷(即30亩)的原则上要立案。但也有个别县对有林地失火面积达不到100亩,就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提出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在立案问题上相互产生分歧。量刑也是五花八门。某县19件森林失火案,判处实刑的有11件;另一个县24件森林失火案,判处实刑的只有2件,其中1件已上诉,某中级法院还想改判为缓刑。

  三、对投案自首的认定不统一。森林失火案件被告人大多数是农村的老年人,没文化,不懂法,发生森林火灾往往只晓得呼救:“我烧起山火了,快来帮忙打火啊!”自己也参加扑救山火,而不晓得向公安机关报警,事后也不晓得投案自首,警察找上门来,便如实供述自己失火的事实。像这样的情形能否按自首对待?各地认识不一致。是否认定为自首,直接关系到量刑,相同的案件量刑不同,势必导致群众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来源:新宁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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