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森林火灾”案能否处以罚金或收取植被恢复费?
作者:刘惟炳 发布时间:2008-12-25 10:54:0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在去冬冰冻中,林区损失惨重,雪压木,倒立木,地皮物,随处可见;今春以来,气候干燥,林农为抓季节烧杂草,有的为扫坟烧钱纸等,引发了不少森林火灾。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大部分是年老体弱,家庭妇女,智力低下或防火意识差,家庭经济不富裕的村民。对这些人的处罚,往往是治安拘留或者判处缓刑,社会效果并不很好,
最近,我县检察机关起诉了一批森林火灾案件。其中:70岁以上的就有3件,60岁以上的有3件,50岁以上的有6件。这些人中大部分不识字或稍识字,大部分属于困难户,不判刑不行,判缓刑社会效果也不好,群众反响大。针对上述情况,我认为:
一是对涉林火灾刑事犯罪,要设立一定的附加刑,即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其理由很简单,森林失火犯罪也是属于财产型与资源型的犯罪.而现有的<<森林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在<<刑法>>中也没有界定附加刑,所以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森林防火条例》对罪与非罪,罪重罪轻责任界定也较模糊,必须引起重视.
二是应当收取植被恢复费。其理由是,<<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森林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这里的“其他毁林行为”即包括了纵火与失火的毁林行为。但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却没有界定。国家每年对林业的投入是很大的,如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以及植树造林的苗木费等等。纵火与失火是毁灭性的破坏,对植被与林木的恢复是需要成本的。所以我认为,“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收取一定的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