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生前拖欠他人工资,因病去世后,原告伍某将其财产继承人、妻子肖某和儿子曾某佳推上被告席。近日,新宁法院就该案审理后一审作出宣判,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46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某之夫、曾某佳之父曾某宝在2005年承包新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某改建工程时,雇请原告伍某为其做工,原告伍某在承包部分工程后另雇请了其他人,并垫付了工资。2006年5月工程完工后,原告伍某与曾某宝结算工资,曾某宝尚欠原告4600元未支付。原告伍某曾多次要求曾某宝支付未付工资,曾某宝以治病花去很多钱暂时无法支付余款为由,未支付给原告,并于2007年2月12日出具一张4600元的欠条给原告,曾某宝写欠条时被告肖某在场。2007年8月2日曾某宝病故,其家人在2007年10月11日在回龙镇派出所注销曾某宝的户口。曾某宝死亡后,其妻子肖某和其儿子曾某佳依法继承了遗产。
法院认为,曾某宝生前拖欠原告伍某工资款属实,曾某宝病逝后两被告继承其遗产,且曾某宝拖欠工资款数额较小,没有超出两被告继承遗产份额,两被告应依法偿还被继承人曾湘宝生前债务原告工资款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