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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私贩食盐 非法销售获刑
  发布时间:2008-12-25 11:06:05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因发现广东的食盐比本地卖得便宜,货车司机李某便利用运送货物的便利,私自从广东拉回非碘食盐31.5吨进行非法销售。近日,新宁法院就该案审理后认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货车司机,在广东省东莞市运货时,打听到东莞的食盐比湖南省新宁县的食盐便宜,认为有利可图,自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私自以1100元/吨的价格,分六次从广东东莞购进“雪天”牌食盐31.5吨,并以1560元/吨的价格在本县金石镇、飞仙桥乡、麻林乡、高桥镇等进行非法销售,非法获利8000余元。案发后,李某非法销售的“雪天”牌食盐,经新宁县疾病控制中心检验,含碘离子为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贪图私利,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不含碘离子的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若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新宁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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