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新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连环抢劫案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龙、邓某杰、李某银等人纠集在一起,在一个星期内疯狂实施三次抢劫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判决。
被告人李某龙、邓某杰、李某银、林某勇、李某锐、曹某健、陈某平(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父母都常年在外务工,他们早年缀学,从小就养成了吸烟、玩游戏、赌博、喝酒等不良习性,在外出打工时屡屡受挫,回家之后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经常纠集在一起讨论发财大计,做着一夜暴富的迷梦。去年12月初,他们在身无分文之后开始密谋抢劫,经过初步睬点、分工和组织后,他们分别于12日、15日、19日的凌晨,先后三次在湘桂边境的S218国道上,采取持鸟铳、刀,设置路障等方式设伏抢劫过往货车。经审理查明,李某龙、邓某杰、李某银等伙同其他人员拦截桂H62099、桂H11588、湘E72235大货车,抢劫被害人肖某、王某、陈某等人的现金3000余元和手机5台,他们将抢劫得来的财物很快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龙、邓某杰、李某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着充分,社会影响恶劣,且三人在三次抢劫过程中系主犯,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被告人邓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某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法院依法判决以后,三名被告人均悔恨不已,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