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制作散发邪教资料 一审被判刑四年
  发布时间:2008-12-25 11:16:23 打印 字号: | |
  本网讯 近日,新宁法院对一起制作、散发邪教法轮功资料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院对查获的“法轮功”书籍、资料、音像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于2004年在其母亲的带动下开始修炼法轮功。2004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母女两多次收到“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发的传单、书刊、光盘进行修炼。2007年5月份,被告唐某在北京迅通达物流公司打工时与当地“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接触,并接受该组织人员赠送的二台手提电脑和一台打印机。随后被告人唐某回到新宁县的白沙镇园艺场新屋工区其母徐某(已被劳教)的住宅,利用自己熟悉电脑知识的优势,以受赠的手提电脑和打印机为作案工具,从互联网上下载“法轮功”的相关资料,并先后打印制作“法轮功”宣传图牌、报纸、资料等1453份、书刊122本。被告唐某母女在修炼法轮功其间多次向当地老百姓传播法轮功。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唐某同其母徐某携带“法轮功”传单、图片等282份、书刊46本、光盘24盘,在新宁县白沙镇搭乘开往县城中巴车,上车后,被告人唐某及其母亲向车上的乘客宣传“法轮功”并散发传单,乘座该班车的民警陈某发现后,当场制止并将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不是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其利用从互联网下载的法轮功资料制作大量的图片、传单、书刊达千余份,具有明显的传播法轮功行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破坏了法律、经济法规的实施,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新宁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宁法院网

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 传真:0739-4811523 电话:0739-4811008 邮编:4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