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传统的管理强调的是效率,而法院的管理不仅要实现审判的高效,更要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始终要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充分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应当是审判管理的终极目的。审判管理工作除以上的终级目的外,还有其直接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审判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监控达到公正与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的目的。最高法院制定的“二五”改革纲要提出了审判流程管理,开始了对传统审判管理机制进行转换的探索,提出了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建立规范审判管理权行使及其与审判权之间的协调机制等改革目标。近年来,一些法院设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各地法院的发展并不均衡,还处于深化、完善及规范阶段.现笔者结合自己的探讨学习,提出一些粗浅设想,与同仁们商榷。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和目的
法院管理是由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筑的统一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管理活动,正如一个企业应有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一样,我们从法院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中,提炼出来的核心业务就是审判。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简而言之,审判管理就是围绕审判这个核心业务所进行的管理。
审判管理的目的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要通过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这就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审判管理的价值取向
1、审判管理应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审判管理是为了建立良好司法秩序,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自动化监控。
2、审判管理应以改革审判方式为重点,审判方式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的权限分配方式,其核心是审判的公开原则。审判方式的改革目的就是要使审判模式接近审判管理改革所要追求的正义、效率和秩序的价值目标。
3、审判管理应以审判权监督为关键,审判管理是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维护秩序的合法,保障实体的正确,这就需要在立、审、执每个环节上,对其进行把关,克服审判工作中的随意性,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4、审判管理应以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质就是将审判中的程序管理权与案件裁判权相分离,通过对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从而促进审判公开、高效、有序地开展,是事中的督促。审判质量管理则是案件审结后,对其在实体处理和程序操作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检查,以力求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是事后的监督。
三、审判管理的现状和弊端及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一整套审判管理机制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虽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保证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有些已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的审判方式是审理案件的审判权和监督权由庭长和院长行使。案件承办人将裁判文书交给庭长审查修改,再由庭长移交给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核修改并签发。庭长和院长认为案件审判有问题都有权以行政批示的方式要求合议庭复议.导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依赖心理,业务素质难以提高。既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2、目前,某些部门虽然被赋予管理职能,但其本身同时仍是审判事务的承担者,缺乏进行管理的权威和职能依据。有的将审判流程管理放在立案庭,负责对案件全程跟踪管理,但立案庭自身还要承担立案审查、保全、送达、分案、排期等环节的诉讼管理事务,而且,有些属于其本职工作的领域,如特定类型案件的立案审查等尚未能到位,因此,由其协调与审判庭之间的争议难以保证公正,同时也造成审判管理对审前阶段的流程控制与质量评查出现真空;一部分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法院,将检查、监督职能交予审判监督庭,然而,审判监督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法定方式只有程序监督,即再审案件的审判,故由其参与质量评查有违审监分立原则,同时,对其自身的审判活动也无法纳入有效的管理。司法统计在办公室或研究室,卷宗管理和归档由办公室档案部门负责等等。这些部门分别管理、互不隶属,交叉的部分容易相互推委,需要衔接的部分有时又缺乏协调,因此信息交流不畅,工作效率低下,出现质量、效率管理的疏漏在所难免。这种部门管理的分散不利于审判的集中统一管理,作为院长的高层、宏观管理很难在这种没有统一机构的管理之下获取完整、准确的审判信息,难以加强对审判的监控和指导。
3、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有人认为是专门的审判管理组织,可以担负统一的审判管理职责。但是,按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审判委员会是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虽大都是院长、副院长和各庭的庭长,都有一定的管理权,但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的审判组织而不是审判的管理机构,而且它也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有的只设一名专兼职的秘书)从事审判的管理工作。因此审判委员会无法承担统一的审判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八条“有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内设审判管理办公室,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是适应司法改革要求的举措,是一件新生事物,实践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使法院审判工作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为加强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实行积极、主动和统一的监督指导,实现审判管理的终级目的。从法院的现实出发,设立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把分散在各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归集到一起,从不同的部门抽调相应人员成立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该部门作为综合部门对各个审判庭的审判工作具有宏观管理的权限,应当直接隶属院长领导、对院党组和院长负责。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新时期审判管理改革的产物,改变了以往审判管理职能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突出了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强调了审判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坚持以法官评价体系为主导,加强对指标数据的经常性检查,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强化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通过法官评价体系的运行,重点突出案件质量评查,发挥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作用。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其职能的掌握尚处于探索和摸索阶段,审管办围绕审判与管理这二个中心命题,把工作的目标定位于案件评查与质效分析,工作的职能定位在审判管理与审务协调。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审判的流程管理,对从立案、送达、开庭、裁判结案到归档全程跟踪监控,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及时、不超审限;对具有久拖不决、鉴定、中止、延期审理和审限监界警示等事项的案件及时了解、过问和督办。掌握中止、中断、延长审限、延期审理的情况,并严格审批。
二是司法统计工作。通过准确的司法统计数字所反映的情况,审判管理办公室能够掌控审判工作总体状况,并及时为院党组、院长决策提供准确的情况分析。
三是对已审结的案件质量(包括二审发回、改判的案件质量),从程序到实体进行严格的评查、认真地分析、研究并及时通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达到纠正错误、指导审判、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
四是审判绩效管理工作,从案件合格率、审限内结案率、公开审判率、当庭宣判率、上诉率、发回重审、改判率、申请再审、申诉率、裁判文书合格率、息诉服判率、生效案件维持率、涉诉上访率、调解率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五是在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为各审判庭、综合部门之间和各个审判环节之间的紧密联系、相互配合积极进行协调,为各个审判庭的工作提供各种服务,解决各种困难,保证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转。
六是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审委会工作日程,掌握审判工作动态,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以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五、审判管理办公室管理审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审判工作的过程中,依照审判规律应当遵循程序实体并重,质量效率兼顾,监管服务相伴,宏观微观结合的原则行使管理权限,发挥管理职能作用。
1、审判管理办公室在管理中要坚持程序实体并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仅是实体公正,而且还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的,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因此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审判管理办公室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做到程序实体管理并重。
2、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工作的管理要兼顾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审判管理工作既要通过监控、评查手段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还要通过指挥、协调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达到质量与效率的高度统一。保证每个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及时审结、妥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3、审判管理办公室在管理中要做到监管和服务相伴。审判管理办公室,顾名思义是对审判工作加以管理,而且这种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指挥、监督、监控以确保审判的公正。管理的同时也必然包含服务。在管理的过程中要及时反映和帮助审判庭和法官协调解决审理中遇到的困难,创造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方便环境。但这种服务应当区别于从事审判工作中的辅助性工作的服务,即服务法官的审判事务工作。司法改革以来,为了使法官从琐碎的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开庭审理、裁判案件,探索、试行设立了法官助理或什么专门机构负责诸如送达、询问、收取证据和评估鉴定等事务性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不应当承担或不应当完全承担这些服务工作。它对审判工作的服务应侧重于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上。
4、审判管理办公室在进行宏观管理的同时也要注重微观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在管理上首先是宏观的,它注重的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但同时不能忽略微观管理,就是要针对某些具体案件,如重大疑难案件等要进行全程跟踪掌控、研究,提供法理和案例等相关服务,帮助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树立大局观念,克服个别法官就案办案的倾向,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案中监督和案后监督的关系、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的关系。案中监督和主动监督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薄弱环节,也是加强审判管理的重点工作。对审判流程中发现问题和错误大胆监督令其纠正,对可能出现实体判决错误要及时提醒法官、提请院长加以解决,避免违法和错案的发生。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案中监督和主动监督时要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做到行使指挥的权力却不干扰审理,行使监督的权力却不妨碍法官的独立裁判。司法改革的突出一点是将审判权还与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使合议庭和法官拥有完整的审判权,能够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独立、负责、公正地作出裁判。审判管理的案中监督和主动监督必须在尊重和保证法官依法、依职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
六、审判管理办公室管理审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几十年来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导致了部分法院和法官对于如何开展审判管理,在认识上尚存误区,有些法官仍然按照自己的习惯去办案,缺乏质量意识,办案随意性大,不重视审判程序和时限的规定,没有认识到审判管理的重要性,没有树立审判管理的权威意识。我们必须改变这种思维观念,以提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2、健全审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法官的执法行为,堵塞各种人情关系对审判的影响,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当庭宣判率,缩短办案周期;增强裁判结果公开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促使审判活动按时、有序、依法进行;改进审判工作考核办法。将审判流程、审判绩效执行情况、案件评查质量等级等情况纳入岗位考核目标,以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
3、以智能化建设促进管理。智能化建设对审判管理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是审判管理的重要依托。提高审判管理综合水平,应将智能化建设贯穿于审判管理的全过程。对立案、审理、执行、归档等工作环节进行信息跟踪和控制,实现审判工作的系统化、网络化和自动化管理;根据条件在立案时将主要证据录入电子档案,丰富流程信息,为以后各阶段的审判和审判管理的高效奠定基础;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为核心,扩展网络管理的覆盖范围,将审判质量监督及审判辅助事务纳入管理范围,根据系统输入的相关信息及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分析,对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包括执行、破产、申诉、国家赔偿等法律尚未规定期限的案件和事项实行内部审限管理,依托网络技术提高审判管理制度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