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洪波同志于1994年在新宁县人民法院参加工作,1999年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助理法官考试,2000年任助理审判员,2003年任审判员,同年通过湘潭大学法律硕士考试,2005年取得湘潭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7年3月任新宁县金峰法庭副庭长,2008年任新宁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自参加法院工作以来,他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其主办案件数百起,无一件被改判、发回重审。2007年与人合作撰写的《论民事证据适用中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获省高院主办的“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对策与机制”研讨会三等奖。2008年主审案件52件,调解撤诉28件。经案件质量评查,案件优秀率98.5%,无不合格案件。
苦练内功 夯实基础
曾洪波同志从进入法院工作的第一天就深深地明白法官从事的是定分止争的职业,法官应具有有高度的政治意识,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渊博的社会知识,丰富的实践知识。他勤奋地学习书本知识,每年都要自费购买法律专业及其他书籍,同时虚心地向其他法官、同事请教,学习他们调查取证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制作文书能力及办案经验,并做好学习心得,对所学知识归类。经过多年的累积,他的学习笔记有几大厚本。他还运用信息技术,在电脑中按不同门类建立文件夹,贮存法律规范、法律理论、案例。通过学习,他提高了自身政治和思想文化素质,扩大了知识面,具备了较好的知识结构。
尽职尽责 开拓创新
曾洪波同志在工作上兢兢业业,认真的履行职责。1、准备充分。他对自己建立跟踪卡,将案件当事人、立案、开庭时间、审理程序、审结方式、受理费收入、报结、归档等等信息都记入自己的卡片,对案件做到动态管理。开庭前对承办的案件认真查看证据,归纳争议的焦点,查阅相关的法律规范,做到心中有数;2、把握庭审。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同时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把握庭审进程,把每次庭审当作是一件艺术品;3、制好文书。他始终认为法律文书是法院、法官的一面窗口,因此严格要求自己对法律文书的制作,特别是对判决书下足功夫。该简的绝不复杂,该繁的则毫不含,力求判决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透彻。针对具体案件,有些判决书突出事实论证,有些判决书强调法律论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的心服。如在承办刘楚贤、李秀广与李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楚贤认为他卖树给李盛良后,李盛良没有及时付款。但李盛良认为他买了刘楚贤的树后已付款给刘楚贤,争议焦点是树款是否已付。曾洪波同志从法律对举证分配规则的角度对当事人谁胜谁负进行了阐述。判决后,李盛良说确是他自己略忽了付款的证据,不怪法官。
曾洪波同志善于在审理中发现不同情况,创新工作方法。针对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总结庭前调解的方法,即对事实清楚,当事人对立不大,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在开庭前调解。这样省略了开庭审理的环节,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矛盾。经过实践,他写出了《关于民事案件庭前调解问题的调研》一文。近二年来,他用这个方法共审理案件20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获得了好评。
案结事了 司法为民
曾洪波同志始终认为法官的宗旨同党的宗旨一样,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办案中对待当事人做到“四心”,热心,耐心、细心,公心。力求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如在办理李百钧、张良花与其子李建航、儿媳唐爱华人身赔偿、房屋侵权、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考虑到当事人父子关系,继母关系,单纯地判决不利于案件的执行,更不利父子、继母与继子之间关系的修复。他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耐心作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得案件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又如在办理阳香梅与唐正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阳香梅与唐正荣系再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对财产作了分割,约定住房归 阳香梅。后来经人作工作,双方又在一起居住,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唐正荣患有尿毒症原因,阳香梅要求唐正荣搬走。曾洪波同志考虑到唐正荣患有重大疾病的现状及唐正荣某强烈表示达不到条件就绝不搬走的情况,案件贸然下判,很难执行到位,且会激化当事人的矛盾。因此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冷处理,让双方当事人自己对纠纷有更清醒的认识。在冷处理期间,他又多次分别找当事人谈话,作他们的思想工作,使得该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双方都主动履行了调解义务,案件划了个圆满的句号。
廉洁奉公 克己守法
“民不畏我位,而是畏我廉。”这是曾洪波同志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他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人民法院“八个不准”,省高院“六条高压线”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纪律规定,在廉洁上管好自己的嘴和手,严格要求自己及家人。如在审理李某房屋纠纷一案中,李某受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受他人指使,几次送红包,但都被他一一拒绝。他给自己筑起一道坚固的防腐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