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 讼 须 知
起 诉
一、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事起诉。
二、提起民事诉讼,要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一般包括:
1、身份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证据;
2、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之证据材料。
四、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
五、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起诉书。诉状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
应诉与答辩
一、被告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三、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四、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己的证据。
五、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管辖规定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影响的案件及争议金额在60万元—3000万元的民商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举证、鉴定、财产保全
一、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保全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天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
诉讼代理
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当事人的亲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的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执行程序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
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等生效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三、申请执行条件:
1、法律文书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的,还就提交授权委托书;
4、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明。
上 诉
一、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二、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三、上诉状与上诉费向一审人民法院递交。(一审法院再连同全部卷宗材料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诉讼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上诉、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等。
二、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和和诉讼程序、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期 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对一些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制作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注明提交日期,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举证期限本院指定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次日起三十日内。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八、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胁迫他人作伪证。违者,法院可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