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12月2日至4日,中共新宁县委第四届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我当选为县委委员。不久,县委副书记王田章同志到回龙寺区委找我谈话说:“老陈,我这次来找你谈话,是代表县委常委来的,经常委研究把几个区委书记的位置调动一下,你到县人民法院去当院长,这里(指回龙寺)由陈应林同志任区委书记。白沙区蒋禄祯同志调县农村办任主任。一渡水区李兴豪同志任县卫生局局长,水庙区曾祥杰同志任县农机局局长,你有干什么意见?”我说:“你就这么几句。”他说:“我们都是老同志了,谈多了有什么用。”我说我十多年来一直搞行政,从未搞过政法工作,对法律一点不懂,只怕搞不好。他说不要紧,到法院后多依靠法院的老同志,边干边学,慢慢就熟悉了。我表示服从领导安排。第二天,我把工作调动的情况转告副书记陈应林同志,因他是区委二把手,对全区情况很清楚,无须打移交,只简单的交待了一下,提了几点希望就行了。第三天我就离开了我的第二故乡——回龙寺,到县人民法院报到,开始新的工作。
法院机关只有17名同志,原院长已停职,谭杰同志任副院长。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庭、辖金峰、水庙、白沙、回龙寺、一渡水5个人民法庭。1978年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增加到23名,拥挤在一栋五十年代修建的土砖平房和一栋小木架房里,仅仅办公室和刑事审判庭各有一个小办公室,民事审判庭的同志都在各自的宿舍办公。我的宿舍既是办公室,又是党组会议室。工作环境简陋,生活条件很差,工作繁忙。党和人民把国家审判大权交给我,我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严惩一切犯罪分子,除暴安良,为民作主,保一方平安呢?我只得努力学习法律,熟悉法律,提高执法水平。为了不批错案件或出现量刑不当的现象,常常把案卷搬到宿舍阅卷到深夜。同时抓好法院其他工作。
1980年10月恢复高桥、马头桥人民法庭,增设金石镇人民法院,人员增加到32人。1981年设经济庭,1983年设林业法庭、执行庭,人员增加到57人。1990年设告诉申诉庭,机构设置基本健全,审判人员(不包括林业法庭)增加到77人。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法院编制不断增加,办公用房和宿舍更加紧张,不得不向县总工会借房和向新宁旅社租房。
1982年,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开始修建一栋宿舍楼共15套,建筑面积746平方米。1984年修建办公楼,因场过过窄,只能与部分宿舍合修,建筑面积1049平方米。其中办公和单身职工用房711平方米,家属宿舍6套共338平方米。1987年7月开始修建专用审判庭,建筑面积630平方米,1988年2月交付使用。法院工作、生活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
1978年7月,党中央提出“拨乱反正”,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反右”、“文化大革命”等各个历史时期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当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各县法院院长和刑事庭庭长会议,贯彻中央关于平反冤假借案会议精神。在讨论时我思想不通,认为既然当时法院依法判处徒刑,为什么现在又来平反,有损法律威严和法院威信,这不是拿法律开玩笑吗?所以与中院刑事庭庭长争吵起来。在会议总结时中院夏院长对我不指名的进行批评说:我们有个别同志,对党中央关于平反冤假错案态度没有端正,按照胡耀邦总书记的话讲,这是“冥顽抗命”。我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回县后向县委作了汇报,县委很重视这一工作。汇报后我立即建立了专门复查冤假错案的班子,并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迅速开展工作。中级法院召开第二次复查会议时,夏院长对我的复查工作提出了表扬。他说:前次会议新宁陈院长是思想最不通的一个,现在他们的平反工作搞的最快。
1978年8月,我们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类历史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共2638件,因数量太多,我们采取分类复查的办法。1978年至1982年,首先对“反右”、“四清”、“文化革命”时期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计750件,811人。其中:维持原判464件,计543人,改判286件,计286人。在改判案件中,属无罪错判的155人,减轻刑罚的68人,改变性质维持原判的55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3人。我县原县长李有栋1945年入党,解放前任小学教师,1949年12月参加工作,历任建设科长、副县长、县长。1956年选为县委常委,兢兢业业为党工作,发动群众修建大飘水圳7.5公里。1958年因培养本地干部,在4月份被扣上“反党”分子和搞“地方主义”等帽子,划为“右派”分子,开除党籍,撤销职务,降级下放劳动。1960年春开除公职。1970年10月“文化大革命”中被打成反革命分子,判刑七年。在这次复查历史老案中他是第一个平反。接着对凡经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右派”,通过复查全部平反。
1983年,对国民党起义的投诚人员案件进行复查,一年中查阅案卷4800宗,对经复查确认的40多起起义投诚人员,均予以平反。同时复查其他刑事案件339件,维持原判321件,改判9件,宣告无罪9人,并予以平反。
1984年,县法院设刑事审判二庭,专门办理刑事复查案件,至1986年共复查其他历史刑事老案1487件,计1546人。其中维持原判780件,计910人,改判525件,计539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92件,计97人。
凡给予平反纠正的各类冤、假、错案,均作出妥善处理。其中:补发冤狱费61800元,帮助解决31人住房,因错判而被开除公职的34人,除3人已死亡外,其余31人均恢复公职。如原湖南省农药厂技术员肖远光,系新宁县和平解放发起人之一,属起义有功人员,平反后,农药厂立即恢复了肖的工作,后又提升为工程师。
1978年至1989年,又复查遗留历史老案22件。至此,各类历史刑事老案的复查工作全部结束,历时11年。
1978年至1979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1件,经济犯罪案件28件,民事案件183件,损害赔偿案件15件,其他民事案68件,总的说来案件不太多,且审理过程较简单。当时还没有恢复检察院,所有刑事案件都由县公安局直接移送法院,法院由1名审判员担任审判,只需经过阅卷,核实证据和提审在押犯,写好判决书提出量刑意见,由院长交县委分管政法的书记审批,那时的法院没有判决权,县委领导批准后,由承办人在县看守所审讯室向犯人宣判就算结案。
198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所有刑事案件都须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法院除未成年人和隐私案件外,都必须实行公开审理,这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工作量。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必须由数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或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检察官出庭公诉,允许被告人请律师出庭辩护。量刑多少由合议庭成员少数服从多数来定。为实施“两法”,1980年全县经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审员48名,1981年重新选举人民陪审员70名。
1980年开始,随着社会体制的变革,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拦路抢劫车辆、行人、盗窃公私财物,打架斗殴、强奸妇女等各类刑事案件显著增加。1980年至1982年三年时间,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44件,比1978年至1979年两年结案的71件增加了3.4倍。
在实施“两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法院积极办理各类民事案件,1978年至1979年刚刚实行市场经济,各类民事纠纷较少,两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104件,其他民事案件68件,民事损害赔偿案只有15件。1980年至1981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26件,但损害赔偿案件明显增加,1980年审结损害赔偿案件55件,1981年增加到77件,增加40%。其主要原因是农村少数群众误认为田土承包到户是分田单干,故为山林、水利、责任田土及相邻关系等个人利益发生纠纷所致。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提高执法水平,1982年2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送我到中央第二政法干部学校学习。这期共培训学员1060人,其中法院系统418人,检察系统418人,司法行政系统224人,都是县人民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和县司法局局长以上干部,邵阳地区就我和邵阳县唐检察长两人。我于1982年2月11日从新宁出发,14日到达学校,15日正式开学,当年7月10日结业,历时21周。本期学习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以提高思想水平。在此基础上还较系统地学习法的基本理论和宪法、刑法、刑诉讼法、民法、民诉法等等主要法律知识,为进一步增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增强党性,端正党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认清政法工作在新时期的任务,为保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这所学校只有讲师和助教,所有讲课的教师都是从外校请来的教授,如政治理论课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分别由中央党校张英杰教授和黄万转教授讲课。法的基本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孙国华教授和许崇德教授讲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北京大学杨洗春、杨郭先教授讲课。
五一劳动节放假加上星期日休息,学校分批组织学员参观洛阳牡丹,浏览白马寺和龙门石窟。返校后接着学习刑事诉讼法、民法概述(因当时民法尚未颁布)和业务课,由北京政法干校严端、陶髦、姜建勋教授讲课。民法由司法部王明毅讲课。我通过学习对政治理论、法的基本理论和宪法的认识有所提高,对刑法、刑诉法、民法的指导思想、性质、任务、运用范围有了深入理解。如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正当防卫、犯罪中止等。对刑诉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管辖、证据、侦察、起诉、审判能够掌握运用。对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所有权、民事责任等也能掌握运用,这对我审批刑事、民事、经济案件起到了很大作用。在我连任四届县人民法院院长,历时12年中没有出现过一件冤假错案,即使有极少案件上诉至中级法院也只有极个别案件改判。
1980年至1983年,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加,1980年收案49件,结案45件,1981年收案81件,结案77件,比1980年收结案件分别增加65.3%和71%。1982年收案120件,结案117件,比1981年收结案分别增加48%和52%.1983年收案269件,结案263件,比1982年收结案分别增加124.1%和124.6%。在增加的这些案件中有三种案件增加最多。一是强奸案。1980年只有2件,1981年增加到8件,1982年10件,1983年23件,三年增加了11.5倍。二是盗窃案。1980年只有11件,1981年增加到38件,1982年50件,1983年129件,三年时间增加10.27倍。三是拐卖人口案。1981年1件,1982年1件,1983年增加到9件,两年时间增加了9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强奸案由单作作案发展到轮奸,盗窃案由单作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拐卖人口也由单个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对社会秩序危害极大,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作为县人民法院院长不能坐视不管,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为此,1981年6月,我请县总工会主席赵煜同志写了一幅“当官不与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对联做镜子,常以此自省,至今还挂在卧室。我想《七品芝麻官》唐成能做到的事我也应该做到。我经常在全院干警会上说:刑事审判庭的同志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对各类刑事犯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量刑打击犯罪分子,否则,对不起全县人民。
1981年对奸淫幼女犯伍玉标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姜俄庭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周忠辉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周忠辉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年六个月、六年;强奸犯李志和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3年县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对奸淫幼女犯阮安平、邓顺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唐基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范清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彭志永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胡方书犯强奸妇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陈锡金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黄泽亮犯强奸、诈骗罪判刑十二年;李冬阳犯强奸妇女、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雪红犯奸淫妇女罪判处死刑。由于实行从重从快打击,强奸案件显著下降,由1983年23起,到1984年下降到15起,下降34.8%。
盗窃案件逐年上升,严重侵害人民财产,不实行从重打击不足以平民愤,对这类案件决不姑息,坚决从重打击。1981年对徐连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银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2年赵荣刚等五人团伙作案,主犯赵荣刚、陈功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六个月,其他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二年;1983年加大打击力度,雷小刚犯盗窃罪判刑七年;雷成江犯盗窃判刑八年;黄乘新犯盗窃罪判刑七年;赵明贵犯盗窃罪判刑八年;邓轩武犯盗窃罪判刑十五年,同案犯刘代位判刑七年;邓石清、罗世安、邓兴元、邓定安盗窃团伙作案分别判处一人十年、二人各九年、一人五年;毛德新犯盗窃罪判刑七年;胡玉芳、胡玉明等八人盗窃团伙作案胡二人各判刑十四年,其他六人根据情节分别判处三至一年;陈拥军、王建新犯盗窃罪分别判刑十年、八年;刘爱军、王顺清等四人团伙盗窃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年、七年、三年;莫万艾、莫万年等八人盗窃团伙作案,主犯莫家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八年;曹彦贵、唐振辉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徒刑九年、六年;何本佘犯盗窃罪判刑八年。
通过严打,盗窃案显著下降,1983年收案129件,1984年收案只有81件,下降了37.2%,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拐卖妇女案件以往很少有过,1981年和1982年每年只收案1件,1983年猛增到9件,且在这类案件中并发强奸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人民对此深恶痛绝。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我们毫不手软,实行从重从快惩处,如肖健孝犯拐卖人口罪判刑七年;肖青保、蒋建章犯拐卖人口罪并发轮轩罪分别判刑二十年、五年;朱继群、蒋四海等六人犯团伙拐卖人口罪,主犯朱继群、蒋四清分别判刑十四年、十二年,其他四人三人各判八年,一人判六年;朱继元犯拐卖人口罪判刑十五年;李海洋、姚祥生、肖威明犯拐卖人口罪分别判刑十五年、七年、五年;顾荣亮、蒋重柏犯拐卖人口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黄为东犯拐卖人口罪判刑八年。通过严打后,人民群众拍手称快,这类案件也明显下降,1984年收案6件,比1983年下降33.3%。
1984年至1985年,遵照中央文件关于“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开展严打斗争。共审结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222件,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4件。为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社会犯罪活动,法院在城区先后召开6次公判、执行大会。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重大盗窃、诈骗等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8名严重犯罪分子进行宣判。同时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先后对杀人犯夏贤勇、姜永鑫、钟美和,抢劫团伙犯伍征芳、李绪明,放火犯赵达明,重大盗窃犯孙国兴等7名罪犯执行抢决。通过这次严打社会治安形势大有好转。
1986年至1993年,刑事犯罪案件明显下降,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910件,平均每年结案110多件,比1984年至1985年,平均每年结案143件,下降30多件。但仍有杀人案件发生,如飞仙桥乡村民雷芳秀因家庭纠纷,将两个儿子捂在水沟里活活溺溺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2年,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且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并坚持“着重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的原则审结案件,为改革开放稳定发展服务,当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90件。
1983年至1986年,审结民事案件342件,但仍有大批民事案件积压不能及时审结,影响了农村治安形势的稳定。
1987年,为方便群众诉讼,及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加快办案速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治安形势稳定,且法院在全市率先组织审判人员由我带队下乡巡回办案,把法庭搬到案件多的乡村去,得到了县委、县人大常委的大力支持,首先人们去窑市乡,乡政府表示热烈欢迎,并派人配合办案。在办案期间湖南电视台驻邵阳记者组组长李柏祥同志得知这一消息觉得很新鲜,由县副书记肖刚强同志陪同到窑市进行现场录像,并在湖南电视台和邵阳电视台播放。接着我又带领审判人员到清江乡、白沙乡巡回办案。
从1987年起至1991年止,县法院先后组织巡回办案12次,深入到县内18个乡镇216个村。办案人员跋山涉水,走村串户,就地调解或就地开庭审理,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728件,调处简易民事纠纷212件,大大加快了办案速度,为当时农村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为当事人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资金。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扬,并多次受到县人大常委会和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表扬。
无论共产党员、人民法官或公务员,在办事中都应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一心为民。否则他就不是人民的公仆。我国宋代“包青天”包拯断案公正廉明,铁面无私,不畏权势,至今深受人民群众所倾扬。反之,我国清代最大的贪官和绅玩弄权势,贪污索贿,欺压下官百姓,大发横财,受到人民群众的唾骂,遗臭万年。我虽是个小小的芝麻官,做不出惊天动地的事,但可以学习包公清正廉明精神,做个人民的好法官。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领导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同志在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告提出《八个不准》,即不准主观臆断;不准徇私枉法;不准贪脏卖法;不准吃请送礼;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经商牟利;不准欺压群众;不准泄露机密。回顾我在任县人民法院院长12年中,时时刻刻牢记党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郑天翔院长提出的“八个不准”,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处理公私方面我总是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从不考虑个人得失。
1977年7月大儿子曙光高中毕业,当时上级发出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号召,我夫妇毫不犹豫积极报名响应,通过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于同年9月下放到飞跃公社长胜大队茶场劳动锻炼。1978年县里分配法院的两名招工指标都让给他人。1979年又分配法院一名招工指标,在县劳动局局长周坤培和法院的同志劝说下我才同意于1979年3月吸收儿子当法警。
二儿子春光,1979年7月高中毕业,11月县银行招收职工,经报名考试合格,时任县人民银行行长王有松同志和政工股股长朱尧柳同志对我说:陈院长你儿子春光经考试合格,我们同意吸收为银行职工。但又听到春光报告参军体检政审合格,你怎样打算?我说:为了报答党的恩情还是参军服役。当年11月送春光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分配在广州军区射击场当兵,超期服役两年,1983年冬退伍,经县劳动局分配在县物资局工作。1997年因该局改制而下岗,现开了个燃器具经销店,生活自给自足。
女儿晓燕,1981年高中毕业,1982年因县劳动局招收职员,经考试取得第三名,分配在县药材公司工作。
在个人生活方面我从不吃当事人的饭,不喝当事人的酒,不吸当事人的烟,不收当事人任何礼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为办案请客送礼的人很少,但也有特例。如1986年黄龙村陈时芳为离婚案将诉状放在我餐厅,要他交到民事庭去她不肯,说民事庭的同志已下班要我转交,说完就走了。下午上班时翻阅诉状时发现里面夹有一张50元的人民币,几天后我托黄龙法庭李昌友同志退还给她。1984年回龙寺星星大队老干塘生产队王莲花因水利纠纷被侄儿用锄头打伤,她侄儿是刁蛮人,多次调解未成,案子拖了两年,后我派审判人员做耐心工作把案子结了,被告赔偿了她的损失,她很满意。为表示感谢给我送来一瓶药酒和一小袋花生米,当时我不在家,后来我得知这一情况后,托回龙寺区财政干部,与她同一地方人的李忠耀同志把东西退还给她。另外,还有给送鸡蛋、香烟、甜酒、糯米粑的,我都一一当面谢绝,并同他们讲清道理,我们为你们办案国家发了工资的,不应收你们的礼物,如果收了你们的礼物都要受处分的。通过讲清道理,他们高兴地拿着东西回去了。
在生活上我从不搞特殊,八十年代县法院虽有一辆囚车,一辆北京吉普车,如果我一人去邵阳中级人民法院开会从不用专车,两人以上才用。每年回老家?~山探亲一两次,都要到管车辆的副院长那里开派车票,自己负责用油。县内干警每人每年可用两次免费公车,外县干警每人每年回家探亲可报销一次往返车费。干警们看到我不私用公车,他们也没有意见了。 在招待费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上级法院领导来县检查工作由院长负责招待,庭长来县检查工作由庭长负责招待,从不用公款吃请。
在我任职期间从不吃当事人饭,同时也要求干警不吃当事人的饭。一次我接到回龙寺一个当事人的电话举报,说法院审判员姜荣达在办理他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吃对方当事人的饭。次日,即派政工干部胡光英同志去回龙寺调查。调查结果是是:审判员姜荣达在前一天调处他们的案件,上午开始调处,由于双方当事人蛮不讲理,各只讲对方的过错,而不讲自己的错误,双方一直争吵不休,连中午饭都没顾得上吃,调处一直到天黑,休息后姜到回龙寺饭店买了碗面和二两酒,在吃面的时候一方当事人站在旁边说自己在案件中的理由,要求姜法官要公正处理。对方当事人把他说成是对方请姜法官喝酒。对情况调查清楚后,对乱反应情况的一方进行了严肃批评。
在政治生活中我不但严格要求自己,不贪污受贿,不搞特殊化,不接受请吃,两袖清风。同时也要求全院干警这样做,经常在会上给干警敲警钟,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八个不准”,堂堂正正办案,两袖清风朝前走,不怕别人道短长。我任院长12年,到1989年全院75名干警,除1人在男女作风上犯错误外,其他干警从未违犯过纪律。原县总工会主席、县政协委员刘永俊同志对人说:“县法院院长陈湘达是新宁县真正的清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锡良同志当很人的面说:“陈老院长你当县法院院长的期间是法院的鼎盛时期。”还有几位同志当着我说:“陈院长,你不能干,干了几十年工作,当了十多年法院院长,连房子都没修一座,还到老婆单位人事局买套职工宿舍房住。”我说有宿舍住就不错了,比过去强得多,知足常乐嘛!
作品介绍:本文选自陈湘达同志的回忆录《一路走来》。这部作品是由中共新宁县党史联络组编辑的新宁革命回忆录系列丛书之一。该书以陈湘达同志从旧社会出生到新社会成长,从普通农家子弟成长为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的七十年的人生历程为主轴,真实记录了个人的奋斗轨迹,又折射了时代的巨大变迁。作品内容丰富,语言朴实,感情真挚,催人奋进,发人深思。《四任院长》突出介绍了陈湘达同志从1977年12月到1989年12月连续四届担任新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的工作及法院的发展情况。
作者简介:1933年12月出生于?~山镇?~山村。1950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战士、话务员;1952年复员到新宁县森工局工作,历任森工股股长、办公室副主任;195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61年调任回龙寺区武装部长;1970年调任中共区委副书记、武装部长;1974年调任中共回龙寺区委书记;1977年12月当选为中共新宁县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同年12月至1989年12月连续4届当选新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新宁县第四届、五届、六届代表大会代表;新宁县第七届、第九届、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次荣记三等功,十数次评为先进工作者,两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1986年任副县级干部;1994年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