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3月4日,天空下起了毛毛细雨,寒气逼人,我院的刑事庭李崇义和刘期迁两位法官驱车70多公里来到该县一渡水乡,在我院法官和一渡水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赵某述的妻子蒋某将8万元赔偿款交到了赵简华、蒋重雄、谢忠和等三人手中,至此,我院审理的这起非法储存爆炸物爆炸引起的赔偿款93万余元全部赔偿到位。
2008年7月8日早上5时30分,被告人赵某述冶炼厂内非法存放的炸药发生了爆炸,周围7家单位、80余户居民的房屋及家电、6.14亩农作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新宁县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人民币5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公安等迅速成立专案组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处置与侦破,并由新宁检察院提起公诉。我院接案后,院党组考虑到该案性质恶劣,案情较为复杂,涉及群众较多,审判委员会专门研究了案情,指派了审委会会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国柱担任审判长,审判经验丰富的李贤柏、李崇义担任审判员进行了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认真把握好宽严相济的政策,坚持既要惩戒、教育犯罪分子,又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开庭讲法,耐心、细致的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法官积极协助一渡水镇政府做犯罪人的工作,冒寒风深入到案发现场勘察,走访受害单位和个人。面对个别受害人担心赔偿到不了位,情绪比较激动的情况下,法官一方面耐心说服他们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另一方面教育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在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述等七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利欲熏心所犯下的罪行都忏悔不已,痛哭流涕,积极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支付给受害单位、群众赔偿款93万余元,且全部在法官的监督下支持赔偿到位。
在这起因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非法储运、买卖爆炸物并引发的恶性案件中,法官充分运用司法审判权,既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和惩罚,又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判决生效后,案件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切实保障了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