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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储运炸药 获刑赔款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09-03-16 10:01:17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1200元劳务费,被告人赵某述、蒋某夫妇二人却目无国法,铤而走险,非法储运爆炸物品并引起强烈爆炸的恶性后果。近日,新宁法院就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述犯非法储存、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储存、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查查明,2007年2月,被告人赵某述、蒋某买了2匹马,平时帮新宁县一渡水镇麻竹山矿区一些矿洞老板用马驮运货物。自2008年3月份开始,新宁县一渡水镇麻竹山一非法矿洞洞主被告人赵某忠(在逃)及另一非法矿洞洞主被告人赵某生、李某、赵某良(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刑)购买的雷管、炸药、导火线等火工产品存放在被告人赵某述、蒋某夫妇在其居住的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冶炼厂内,由被告人赵某述、蒋某夫妇保管。被告人赵某述、蒋某夫妇根据被告人赵某忠(在逃)、被告人赵某生、李某、赵某良等人的要求将上述火工产品用马驮运至麻竹山非法矿洞。自2008年3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述、蒋某夫妇共为被告人赵某生、李某、赵某良等人的非法矿洞非法储存、运输火工产品炸药32件共计768公斤,雷管1600枚,导火线2000米;为被告人赵某忠(在逃)的非法矿洞储存、运输火工产品炸药8件共计192公斤,雷管400枚,导火线500米。被告人赵某述、蒋某每件炸药收取运输费人民币30元,被告人赵某述、蒋某夫妇非法运输炸药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2008年7月8日早上5时30分,被告人赵某述冶炼厂内存放的炸药发生爆炸,冶炼厂被夷为平地,周围7家单位、80余户居民的房屋及家电、6.14亩农作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新宁县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人民币581907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述、蒋某与赵某生、李某、赵某良等先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赵某述、蒋某等人痛哭流涕,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审理期间并积极主动支付给受害单位、群众赔偿款93万余元(赵某述、蒋某夫妇支付赔偿款8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群众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述、蒋某目无国法,非法储存、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储存、运输爆炸物罪,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有自首等从轻情节,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新宁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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