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风正帆更劲
——新宁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纪实
  发布时间:2009-05-18 10:54:52 打印 字号: | |
  去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以来,新宁法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制订行动方案,将执行清积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他们在执行过程中,借外部力量,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出狠招,善出招,招招直击执行难,巧解清积案难关,执结多年“骨头案”,在3月底,重点执结积案56件,终结、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308件,清积工作在全市进入先进行列,受到上级法院通报表扬,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借力打力,难案终解套

  新宁法院定期向县政法委汇报难点案件,由县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处置暴力抗拒执行、非法转移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譬如,某水电开发公司在一高山水能丰富村开发五级水电站,投资开发第三级水电站时,因与下游村组农田灌溉问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村民唐某等人强行破坏施工材料,阻挠施工,直接损失2.7万余元。水电开发公司起诉,要求唐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经审理,判决唐某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而被告唐某对判决书没有涉及引水问题颇为不满。水电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局先后三次邀请县政府、乡政府、司法、水利、环保等部门现场办公,在协商会议上,找到双方发生利益冲突的原因,淡化冲突的过程,强调解决冲突的决心,既考虑水电公司早投资、早生产、早出效益的急切心理,也将唐某等人及全组村民利益纳入全盘解决之列,同时,对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告知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就这样,双方就引水等事项达成了协议,执行标的款也在协议中得予以抵扣,成功的处理好了这起争执达三年之久的纠纷。又如,在处置某煤矿与当地村组恢复灌水渠道一案中,由于该煤矿的采矿堆沙行为,将原来固有水渠堆埋,使当地一村组农田灌溉水渠荒废达二十多年,村民只得另寻水源。该煤矿原系国有企业,2004年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原来当地群众成年劳动力在煤矿装煤上车,尚能赚取部分劳动工资,对水渠被毁一事并没有提出恢复的要求。企业改制后,煤矿装煤全部用装卸车进行,不再雇请当地民工,村民失去了经济利益来源,心理一下子就不平衡了。就召集村民逐级上访,要求煤矿恢复原来水渠。但是,原来水渠已被煤矸石堆埋,清理煤矸石需要50万元资金。政府部门答复村民应依法解决纠纷,该村民小组遂起诉,要求煤矿恢复水渠。新宁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该煤矿恢复水渠。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该组要求恢复水渠,只是纠纷的表象,而真正地矛盾根源在于群众的收入少了,群众的利益因企业改制受到了影响。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戴马宁带领执行局局长雷鸿鸣、教导员刘向国等干警前后四次来到该村组,做协调沟通工作,穿针引线,并运用“三调联动”机制进行调解召集了政府水利、环保部门参加,最终以煤矿另行铺设塑料管引水及对该组长期补偿而取得圆满解决。

             借风使舵,辟奚径结难案

  新宁法院一直将等困群体案件放在首要位置,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实现,保民生促和谐。如冯某系某建设公司职工,该建设公司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交给项目管理人负责施工,公司收取管理费,以维持运转,除此外,公司无其他经济来源。2004年黄某等人不是该公司职工挂靠该公司承包一工地,冯某受黄某等人雇请,进行水电施工,从三楼坠落,致颈椎以下瘫痪,构成二级伤残。冯某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为工伤,仲裁赔偿冯某30万余元。冯某依据生效仲裁裁书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了该建筑公司全部财产11万之后,案件始终没有进展。而冯某每年春季都要去北京医院进行治疗,领不到赔偿款心急如焚。此时,建筑公司认为冯某的雇主黄某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黄某等人,诉讼期间长,历经一年有余,判决后黄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在公司与黄某等人诉讼期间,冯某对诉讼进展极不满意,其妻将冯某用轮椅推至法院,要求执行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以没有财产,且已起诉为由,不履行判决义务。2009年春,冯某之妻扬言,要将冯某推至正在开人大会会场,散发传单等。新宁法院领导多次开会研究后,认为因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先予执行的规定,裁定先予执行黄某等人,避免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停顿状态,又能使真正责任人黄某等人承担法律责任。做通建筑公司的思想工作,依据申请人建筑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作出先予执行黄某等人的裁定书。而此时,黄某的承包工程越做越大,在武冈承包大型工程,建筑工程款尚未结算。裁定送达后执行员立即赶赴武冈,冻结黄某在武冈建筑承包工地的承包款,执行到位大部分执行标的,冯某领款后,满意地踏上往北京医院进行每年春季例行治疗路程。

            正确把握法规政策,巧结多年积案

  李某系某乡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在上劳动课时,老师安排他擦拭教室窗户玻璃。李某在擦拭时,玻璃破碎,刺入右眼,因溃烂,右眼全部被摘除。事件发生后,李某父母与学校多次协商赔偿问题,学校认为每个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学校应免责。李某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将学校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中心小学赔偿李某1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该校除固定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学校的行政办公经费,由财政根据中央“两免一补”政策规定直接拨付给学校,学校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行政办公经费。法院作出裁定冻结该学校“两免一补” 经费6万元,该学校立即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两免一补”经费是中央财政专项教育经费,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且威胁停课,召集教师集体冲击法院,上访县政府。在案件研究时,执行员紧紧围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国家防汛、救灾、抢险等专项资金不得冻结,扣划外,国家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属于该专项资金不得扣划,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正确把握“两免一补”政策涵义,成为审查执行异议的焦点问题。“两免一补”的定义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国家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免除在校学生的课书费、学杂费、补助在校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其基本特征是: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应交纳的费用,减轻学生负担,同时规范收费,保障学校行政办公运转。其实质是学校九年义务教育的行政办公经费,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冻结、扣划的范围。执行裁判庭形成共识后,做出维持冻结、扣划裁定,并对学校负责人做了大量工作,促使学校借钱交付了李某全部赔偿款,使四年多的积案顺利执结。
来源:新宁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宁法院网

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 传真:0739-4811523 电话:0739-4811008 邮编:4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