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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树木起纠纷 出手伤人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5-18 11:21:50 打印 字号: | |
  因几棵杉树的归属尚未明确,被告李某认为“先下手为强”,请来锯木工锯树,原告龙某闻讯前来劝阻,却招来被告的一顿拳脚。新宁法院近日就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龙某受伤后就医治疗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2078元,赔偿原告龙某经济损失1454.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日早晨,被告李某到村里找主管林业的村领导贾某要求处理与原告龙某家所争执的杉树,9点多钟,村领导某分别来到被告李某家和原告龙某家进行作思想工作,原告龙某对被告李某要求锯木料的事没有提出异议,当被告李某在雷某家锯木料至中午时分,原告龙某从山上做工回家路过雷某家门口时,看到被告李某请来的锯工师傅正在锯双方原争执的杉树时,原告龙某便前去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发生扭扯,结果造成原告龙某受伤,经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龙某进行伤情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李某因林木权属纠纷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在林木权属尚未作出处理以前,被告李某不应将纠纷林木进行加工,然而在原告龙某制止被告李某在加工木料行为过程中,被告李某采取了过急行为,导致原告龙某身体受到伤害,被告李某对原告龙某的伤害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龙某在受伤过程中,自己的行为也存在不当之处,明知自己与被告所争执的林木已申请乡人民政府处理,在乡人民政府尚未处理好以前,不应上门与被告再次发生矛盾直至双方发生斗殴,因此,原告对自己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新宁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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