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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吃低保动手伤人 法院判决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03 17:46:10 打印 字号: | |
  被告邓花香在得知原告邓顺利在填报低保申领统计表把自己排除在外时找上门理论,并在扭打过程中出手将原告邓顺利打伤。近日,新宁法院就该案件作出判决,判决邓花香赔偿原告邓顺利医疗费、误工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264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26日晚8时许,原告邓顺利在家中填写本组村民的低保申领统计表,被告邓花香以没吃上低保和低保指标分配不合理,来到原告家中于与其评理时,与原告发生口角,原、被告互相辱骂对方同时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邓花香顺手捡起自穿的高跟皮鞋朝原告右眉、右侧头部打几下,导致原告受伤,血流不止。原告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受伤后,送经新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其伤经司法鉴定为因外伤致使右肩部皮肤裂伤、头皮血肿,属于轻微伤。

 法院认为,原告邓顺利在自家中制作低保申请表是履行公务行为,被告邓花香因未吃到低保,认为低保指标分配不公,来到原告家中评理时与原告发生口角并扭打,双方在扭打过程中,被告拿高跟鞋致伤原告的行为是错误的,对本案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当被告为低保一事与原告评理时双方发生口角,原告的处置方法欠妥,是导致双方发生扭打的一个因素,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新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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