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法院网讯 9月28日,新宁法院举行人民陪审员任命颁证和庭审观摩活动,17名人大代表、10名政协委员、30名人民陪审员、9名法官形象监督员参加会议,该县人大副主任殷元学、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文经伟、县人大联络工委主任委员封亚萍、副主任委员陈湘茂、邓光才、内司委主任委员曜海出席会议,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戴翼,副院长刘艳平分别担任审判长主审一件案件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形象监督员进行观摩、评议。
举行人民陪审员任命颁证仪式。该县人大联络工委主任委员封亚萍宣读了县人大关于22名人民陪审员任命通知,该县人大副主任殷元学向22名人民陪审员颁发了任命证书,优秀人民陪审员代表江勤雄谈了自己从事人民陪审工作2年来的感想和体会,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戴翼向与会人员汇报了法院一年来的人民陪审工作开展情况,该县人大副主任殷元学对新任人民陪审员提出了三点殷切期望。
殷副主任在发言中希望新任人民陪审员一要珍惜荣誉。指出此次任命的22名人民陪审员是从400多名推荐对象中选出,荣誉来之不易,希望人民陪审员倍加珍惜。二要加强学习。平时多学习法学理论,明白法律常用术语,掌握法律逻辑思维;临时根据案件情节有针对性地翻阅相关法律规定;开庭后心牵案情,勤思多问,弄明白案件涉及的每一法律知识点,形成自己的独立观点,谈出自己的独立意见。三要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指出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是为人民群众说话的,头上要有国法,胸中要有“天理”,要综合运用社会道德标准、农村风俗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全面判断,帮助法官认清真相,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确保审判过程中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到裁判公正。同时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打造平安、文明、和谐、小康新宁而努力奋斗。
开展刑事审判观摩。人民陪审员任命颁证仪式刚结束,全体与会人员立即赶到审判庭观摩审理被告人唐某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该案由该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艳平担任审判长,刑事庭长姚飞军、助理审判员刘期迁担任审判员。该县检察院诉称唐某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分17次卖给他人毒品海洛因包子,(每个包子含毒品海洛因0.01克)并且非法持有火铳一把,雷管100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复强调被告人犯罪动机是为了通过贩卖毒品找回被吸毒人员偷走的车辆,贩卖毒品次数略有出入并且数量较小,请求从轻量刑。经过长达2小时的举证、质证和紧张辩论,法庭一一查清了其行为事实,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和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开展民事审判观摩。当天下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戴翼亲自担任审判长,民一庭长姚继元、助理审判员陈静担任审判员,审理原告徐某静诉被告刘某源、徐某根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刘某源与被告徐某根系夫妻,刘某源陪同借款人刘某凤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在刘某凤向原告徐某静出具的借条上签名,但没有写明具体承担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刘某源在借条上的签名究竟属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还是在场人展开激烈辩论。因案情复杂,本案在辩论阶段2次恢复法庭调查。通过长达3个小时的法庭审理,认定原告徐某静与被告刘某源之间构成担保合同关系,刘某源因担保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源对原告徐某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徐某根对原告徐某静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刘某源在其担保范围内偿还刘某凤欠原告徐某静的借款及利息。
组织庭审评议。庭审结束后,该院又及时组织了庭审评议会,请到会的县人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庭审情况进行了评议。评议意见一致认为该院观摩的案件很有代表性,审理难度比较大,院领导高度重视,庭审程序紧凑,秩序井然,合议庭归纳的案件焦点明确,重点突出,体现出该院较高的庭审驾驭水平。评议意见同时也指出了该院在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要求该院在下步工作中切实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