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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恃身残滥伐林木 构成犯罪同样判刑
作者:刘惟炳  发布时间:2010-03-22 09:35:45 打印 字号: | |
  新宁法院网讯 村民李国发以身有残疾为挡箭牌,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责任山上属其所有的杉树90余株,计活立木蓄积18.3立方米。2010年2月24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国发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家住新宁县?~山镇里溪村的李国发,现年58岁,数年前在一次使用炸药炸鱼时不慎将左手炸伤致残。李国发明知砍伐林木必须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认为自己是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到自己责任山上砍伐自己所有的一些林木出售谁也管不着。2009年4月下旬,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国发伙同妻子唐某进入地名叫李子冲的其责任山,擅自砍伐杉树20余株。李国发因左手有残疾难以坚持继续砍伐,便雇请村民李某帮其砍伐杉树70余株。案发后,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李国发在李子冲其责任山上无证砍伐杉树计活立木蓄积18.3立方米,数量较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为起点。)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国发犯滥伐林木罪。李国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国发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规定,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前述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李国发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来源:新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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