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法院网讯 被告人陈某以修路为名,从民爆公司购得炸药、雷管、导火索后却用来贩卖,该案日前经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以修路的名义通过审批,从邵阳县民爆公司白仓服务站购得炸药、雷管、导火索后,于2007年9月12日晚,从邵阳白仓街上租用了一台银灰色的包车将炸药10件(240公斤)、雷管18盒(1800枚)、导火索三?y(750米)运往邵阳县河伯乡石塘村交叉路口卖给蒋某、谢某(均另案处理),蒋某、谢某以运书为名租车在邵阳县河伯乡石塘村交叉路口接货后,将炸药、雷管、导火索运往新宁县回龙镇,途经小棚地段时,被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