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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审合一”模式存在问题及建议
作者:唐小冬  发布时间:2010-04-08 09:36:52 打印 字号: | |
  新宁县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和刑附民案件调解工作中发现“调审合一”调解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同类型案件被“一刀切”排期开庭。“调审合一”模式下,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前调解人员,因此案件立案后即被排期开庭,这种“一步到庭”的做法不利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和法律关系混乱、案情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是法官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情绪化倾向。“调审合一”模式下,调解者与审判者身份竞合,导致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过早披露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不利于原、被告双方互相让步。

  三是不利于及时变换调解方法和技巧。“调审合一”模式下,一件案件一般只经过一名法官或一个合议庭调解,调解方法和技巧单一,在调解不奏效时不能及时变换调解人员和转换调解方法。

  四是容易将当事人自愿调解演变成强迫调解。时下绝大部分法院都规定了调解奖罚措施,一些法官为提高个人司法绩效,不惜以“不做出这样的让步就会得到对你不利的判决”相威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调解和“调判结合”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一是在有条件的法院先试行“调审分离”,待经验成熟时上升为制度。一些刊物和杂志在几年前就提出了“调审分离”模式,但是由于没有进行正规试点和系统探索,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指导和制度体系。建议在有条件的法院尝试设立调解庭,负责开庭前的送达、调查、保全、主持双方交换证据,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调解等各种准备活动,当事人经调解庭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庭宣布调解无效,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调解庭的调解建议方案及当事人曾提出的初步协议内容对审判庭法官无约束,审判庭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合意,对案件重新进行调解。

  二是立案后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不搞绝对的“一步到庭”。民商事案件和刑附民案件立案后要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由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先进调解庭还是选择一步进审判庭。立案法官在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时要正确引导当事人将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和法律关系多、案情复杂的财产纠纷先分流到调解庭调解,通过多做些调解工作来解决纠纷。

  三是完善调解工作奖励办法,营造相对宽松的诉讼调解环境。建议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因其繁简程度不同而给予参与调解的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经常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议,及时总结调解经验,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返聘一些有经验、有能力的退休法官,聘请一些有资历、在某一地区有影响的老同志作为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对有关人员出面说情的案件,也可以让说情者先了解法律规定,再让其主动说服案件当事人调解,如果说情者协助法官取得了教育调解成效,也可以对其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激励。
来源:新宁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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