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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和谐社会语境中的无期徒刑
作者:戴翼 刘艳平 刘期迁  发布时间:2010-06-22 14:12:22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在和谐社会中,特别是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呼吁下,作为对犯罪人适用的仅次于死刑的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服刑期却通常是12-13年左右,因而无期徒刑已经与立法者制度设计的初衷背道而驰。废除无期徒刑,采用相对不定期刑替代之,是一种既符合和谐社会理念又切合司法实际需要的良策。

关键词:无期徒刑 和谐社会  相对不定期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从理论上讲无期徒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依照1997年我国新刑法典,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主要是针对严重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等)规定了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规定将无期徒刑作为选择刑(个别条文例外);二是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中的最高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规定将较长的有期徒刑作为选择刑。1但是我国刑法为实现刑罚目的,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同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因而,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极少服刑终身。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经成为全中国人的共同心声。在和谐社会中,特别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呼吁下,无期徒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能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无论是老百姓还是行刑实务,都有疑问。笔者作为实务法律工作者,欲在和谐社会语境为前提探析无期徒刑之存废,请理论、实务界同仁指教。

一、 实证视角下现行无期徒刑行刑实务分析

笔者以刑法学硕士王沛学对无期徒刑犯进行的实证调查数据对无期徒刑行刑实务进行实证分析。 无期徒刑实证调查的地点选为东部某中等发达城市的普通男犯监狱,调查对象选为在该监狱执行后自1997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假释、以及保外就医、死亡的所有无期徒刑犯。

1、无期徒刑犯涉及的罪名

表1 正常离监无期徒刑犯减刑、假释、实际执行刑期罪名分布表

罪名 人数 所占比例 平均再减刑次数 平均减刑幅度 平均假释期限 平均实际执行刑期

故意杀人 28 25.5% 3 4年10月29天 2年7月23天 12年11月23天

故意伤害 28 25.5% 3.2 5年4月9天 2年9月21天 12年11月17天

抢劫 19 17.3% 3.1 5年4月13天 2年9月23天 13年23天

盗窃 17 15.4% 3.4 5年6月11天 2年8月24天 12年9月28天

强奸、奸淫幼女 9 8.2% 3.3 5年5月27天 2年3月25天 13年1月16天

破坏电力设备 3 2.7% 3.3 4年10月10天 3年5天 14年25天

诈骗 2 1.8% 3 4年 2年10月1天 13年7月18天

流氓 2 1.8% 3 5年6月 2年4月18天 13年1月2天

贪污 2 1.8% 4 5年6月 2年4月18天 12年7月26天

合计 110 100% 3.2 5年3月6天 2年8月14天 13年6天

  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0年,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5年。1997年刑法将奸淫幼女罪罪名并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

表1显示:正常离监的110名无期徒刑犯,审判时判处无期徒刑涉及的罪名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奸淫幼女、破坏电力设备、诈骗、流氓、贪污共计10个罪名,集中分布在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两章。正常离监的无期徒刑犯在监狱服刑的平均期限一般为12-13年左右,最长的服刑期限平均为14年25天。

2、无期徒刑犯的数罪并罚

表2 正常离监无期徒刑犯减刑、假释、实际执行刑期罪数分布表

罪数 人数 平均减刑次数 平均减刑幅度 平均假释考验期限 平均实际执行刑期

一罪 83 3.1 5年2月17天 2年8月18天 12年11月14天

二罪 20 3.3 5年3月11天 2年6月11天 13年1月26天

三罪 3 3.3 5年5月10天 3年21天 13年2月19天

四罪 4 3.8 6年2月8天 3年1月1天 13年5月9天

合计 110 3.2 5年3月6天 2年8月14天 13年6天

表3 无期徒刑犯数罪并罚平均吸收刑期分布表

并罚罪数 人数 平均吸收刑期

二罪并罚 20 3年8月12天

三罪并罚 3 8年4月

四罪并罚 4 16年3月

合计 27 6年27天

表3、表4所示:在110名正常离开监狱的无期徒刑犯中,共计27名罪犯量刑时适用了数罪并罚,占24.5%;数罪并罚时,无期徒刑平均吸收的刑期为6年27天有期徒刑;二罪并罚,无期徒刑吸收的刑期最短为有期徒刑1年,最长为有期徒刑10年;三罪并罚,无期徒刑吸收的刑期最短为有期徒刑5年,最长为有期徒刑14年;四罪并罚,无期徒刑吸收的刑期最短为有期徒刑11年,最长为有期徒刑23年;并罚的罪数越多,无期徒刑所吸收的刑期越长。

3、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和假释

表5 正常离监无期徒刑犯首次减刑后刑期分布表

首次减刑后刑期 单一罪名人数 非单一罪名人数 小计 所占比例

20年 1 2 3 2.7%

19年 16 6 22 20%

18年 33 13 46 41.8%

17年 29 6 35 31.8%

16年 4 4 3.7%

合计 83 27 110 100%

表6 正常离监死缓犯首次减刑后刑期分布表

首次减刑后刑期 人数 所占比例

无期徒刑 11 12.9%

20年 27 31.8%

19年 31 36.5%

18年 15 17.6%

17年 1 1.2%

合计 85 100%

表7 减为无期徒刑的死缓犯第2次减刑后刑期分布表

第2次减刑后刑期 人数 所占比例

18年 1 9.1%

17年 5 45.5%

16年 4 36.3%

15年 1 9.1%

合计 11 100%

  表5显示:110名正常离开监狱的无期徒刑犯全部减刑为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后平均刑期17年10月11天。

表6、7显示:85名正常离开监狱的死缓犯首次减刑被减为无期徒刑的11名,占12.9%,11名死缓犯第2次减刑后平均刑期16年6月16天,低于无期徒刑犯首次减刑后平均刑期1年3月25天。

表8 正常离监无期徒刑犯再减刑次数分布表

再减刑次数 单一罪名人数 非单一罪名人数 小计 所占比例

2 4 1 5 4.5%

3 63 17 80 72.7%

4 16 8 24 21.8%

5 1 1 1.0%

合计 83 27 110 100%

表8显示:在减刑次数最少的为两次,最多的为5次;减刑幅度最短的为3年,最长的为7年10月。

表9 正常离监无期徒刑犯假释率分布表

离监类别 单一罪名人数 非单一罪名人数 合计 所占比例

假释 79 26 105 95.5%

执行期满 4 1 5 4.5%

小计 83 27 110 100%

  表9显示:110名正常离监无期徒刑犯执行期满有5名,假释的有105名,假释率为95.5%。

4、无期徒刑犯离监年龄

表10 正常离监无期徒刑犯年龄分析表

罪数 人数 平均离监年龄

一罪 83 39.1

二罪 20 37.7

多罪 7 34.4

合计 110 38.5

表11 正常离监无期徒刑犯年龄段分析表

年龄段 单一罪名人数 非单一罪名人数 小计 所占比例

30岁以下 3 2 5 4.6%

31岁-35岁 36 12 48 43.6%

36岁-40岁 18 4 22 20%

41岁-45岁 8 7 15 13.6%

46岁-50岁 8 1 9 8.2%

51岁-55岁 6 1 7 6.4%

56岁-60岁 2 2 1.8%

62岁以上 2 2 1.8%

合计 83 27 110 100%

  表10显示:110名正常离监无期徒刑犯平均年龄为38.5岁。

  表11显示:从离监年龄段人数分布看:41岁以下离监年龄占68.2%;56岁以上离监年龄仅占3.6%。

  综合表10、表11可以得出结论:无期徒刑犯离监年龄分布较广;平均离监年龄较低;无期徒刑犯罪数越多,离监年龄越小。

综合以上实证数据分析,再结合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确有悔改表现”是实际行刑中的常态,因此可以这么说: 无期徒刑的上限为22年(2年加20年),并且减刑次数可以是多次,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实际执行期限只需不少于10年,实际执行中如表1、表2所示,通常是12-13年左右。在现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限制死刑适用已经成为现实,而在未来的刑罚制度改革中,如果立法上废止死刑,那么犯罪中的严重情形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但现在的无期徒刑徒有其名,无终身监禁之实,要寄望无期徒刑徒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刑罚目的恐怕是勉为其难,因此探讨无期徒刑存废,就成了一个必须面对的课题。

二、和谐社会无期徒刑应该废止

(一)学界关于无期徒刑存废的学说

无期徒刑废止论者指出无期徒刑以下弊端:(1)无期徒刑不能体现出刑罚的公平性。犯罪人实施了何种犯罪,就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处罚,不能因人而异。然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就意味着终身监禁,而不同的人,寿命长短相异,这就会导致犯了相同罪的,被判处相同刑罚的人,实际上受到惩罚的时间长短不一致。同时,由于犯罪人被判刑时间不一致,会导致同样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服刑的时间却不一致,所以无期徒刑不符合刑罚公正性要求。有学者还指出,无期徒刑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无可奈何,会对数罪中一个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失去应有的效力。同时,无期徒刑使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以前发现的漏罪和又犯罪的并罚方法束手无策。从而违背了我国“不枉不纵”、“有恶必办”的刑事政策。(2)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分性。无期徒刑不能做到真正的罪刑相适应。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贯彻量刑的正当性,而且应兼顾犯罪者本身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实现量刑的效率性。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差别,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一致,如果同样被判处无期徒刑,完全无法体现出时间和程度的差别。无期徒刑实际上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不能体现出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也无法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3)无期徒刑并非真正的无期。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除了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以外,其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而在执行过程中有良好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活中有突出表现的等等,则予以减刑,减刑后的刑期不少于10年。因此,无期徒刑虽名为无期,但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虽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而具有较大的预防犯罪功能,但由于刑期过长容易挫伤犯罪人自觉改造的积极性。终身受刑有可能使犯罪人思想上产生巨大的压力,感到将断绝自新之路而痛苦终生,自暴自弃,缺乏改造信心甚至抗拒改造。这不能不影响刑罚教育改造功能的发挥。2另有废止论者认为静态无期徒刑缺乏生存根基:(1)静态无期徒刑的正义性价值不足;(2)静态无期徒刑的目的性价值难以实现。持该论的学者亦认为动态无期徒刑动摇了刑法的基石:(1)从被告人到罪犯的过渡期,无期徒刑如果并罚必然出现“有罪无罚”。数罪中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犯罪时,其他下位阶犯罪均得不到处罚;数个无期徒刑犯罪出现时,只有一个无期徒刑犯罪受到处罚。(2)从被告人沦为犯罪后,无期徒刑如再遇并罚势必酿造“罪刑失衡”。当“漏罪”和“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时,原判无期徒刑将沦为畸轻的刑罚方法,进而导致犯罪与行刑被迫失衡;当“漏罪”和“新罪”应判处有期徒刑时,如果罪犯仍处于两年“考验”期限内,原判无期徒刑将迫使法官选择罪刑失衡。3

无期徒刑存在论者认为无期徒刑有以下优点:(1)无期徒刑相对于死刑来说,其残酷性远远不如。无期徒刑由于不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比死刑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它的特殊预防功能虽不如死刑彻底,但却比其他刑罚方法更有效,它是能取代死刑而又不失刑罚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之效的刑罚方法。基于此,无期徒刑还有存在的必要。(2)无期徒刑具有可以纠正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犯罪人一旦被判决并执行了死刑,即使是误判,也无可挽回。而无期徒刑可以保留犯罪人的生命,即使是在误判的情况下,还可以纠正,予以改判。而且无期徒刑并未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它不会象死刑一样会断绝证据来源,只要犯罪人活着,便保留了由其提供新的证据的可能性。4也有论者认为无期徒刑存在以下合理性:(1)无期徒刑具有报应论者所要求的严厉的惩罚性;(2)无期徒刑制度符合功利性论通过刑罚来预防犯罪发生的积极性价值观;(3)无期徒刑符合刑法节俭性原则;(4)无期徒刑具有可纠正性;(5)无期徒刑有助于实现刑罚最根本的改造功能。5

(二)和谐社会背景下无期徒刑出路分析

胡景涛指出:和谐社会建设,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6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人民共同的心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前提和社会基础。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现行无期徒刑在制度设计上的良好初衷已经与实际适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之间的裂缝越拉越大,人民群众对无期徒刑的关注也日益增加,老百姓对重刑犯所判处的徒有其名没有其实的无期徒刑的反感已经与日俱增。对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无期徒刑受到老百姓的非议也日渐增多。主张无期徒刑应该存在的学者一个共同点是拿无期徒刑与死刑做比较,认为无期徒刑具有误判易纠性和严厉的惩罚性,但是,笔者通过以上对无期徒刑犯的行刑实务分析,无期徒刑这种现行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并没有发挥理想中的惩罚作用,且在死刑已经限制使用的背景下,无期徒刑已经难以发挥理想中的作用。比较无期徒刑存废之利弊,笔者基本赞同无期徒刑废止论者的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无期徒刑应该废止,理由如下:

1、从刑罚目的来看,无期徒刑的实际运行难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重新侵犯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7通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被科处刑罚的犯罪人将来再实施犯罪,并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进而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在刑罚制度上设计无期徒刑的初衷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然而,由于执行过程中无期徒刑犯极少终身服刑,甚至在监狱服刑12-13年左右就出狱,这使社会上一般人对无期徒刑应有的威胁作用产生怀疑,实际上会导致潜在犯罪人铤而走险走上严重犯罪的道路。实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对无期徒刑实际的严厉性已经了然在胸,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几率很高。如笔者审理过的被告人彭某诈骗一案被告人彭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12年6个月24天后假释出狱,在假释期间又实施诈骗犯罪。无期徒刑在行刑实践中的作用无疑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差太远,其运行无法实现刑罚目的。

2.从刑事政策方面考虑,无期徒刑由于在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和国家的意志化。党和国家制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指导和调控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在量刑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政策严厉的一面,但由于行刑中无期徒刑已经名不副实,大量出狱的无期徒刑犯重新犯罪,使人们对无期徒刑失去了信心,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所要求的内在凝聚力。美国著名法学家罗尔斯曾经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8刑事政策应以防止犯罪的发生为己任,通过构建公正的、具有凝聚力的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结构来缓和犯罪发生以后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而现行无期徒刑行刑的实际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刑事政策是不太吻合的,唯有变革方能显出生机。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司法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废止弊端百出的无期徒刑,探讨取代无期徒刑的良好替代措施,让老百姓有直观感受,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满足普通百姓的正义感。

3.从刑法的基本理论来看,无期徒刑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犯罪人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应判处与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如前所述,无期徒刑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无可奈何,会对数罪中一个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失去应有的效力。同时,无期徒刑使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以前发现漏罪和又犯罪的并罚方法束手无策。比如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盗窃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根据数罪并罚原则,甲实际执行的是无期徒刑,再根据实践中无期徒刑的执行情况看,一般情况下,他可能在监狱服刑12-13年就可出狱,可以说甲实际只承担了其所犯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这明显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如果甲所犯的不止两罪而是三罪甚至四罪,就更难以说甲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无期徒刑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有罪无罚”现象,与“有罪必罚”的朴素刑罚理念是相违背的,其实质是放纵了犯罪。我们再进而推知,甲如果所犯两罪均不足以判处死刑而均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只是一个无期徒刑,这就更加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了。

三、 和谐社会无期徒刑替代措施分析

  笔者主张和谐社会应该废除无期徒刑,并用相对不定期刑取代无期徒刑。所谓相对不定期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做有罪宣告的裁判时只确定自由刑刑期的最上限与最下限,由行刑机关或法院根据受刑者在服刑中的改善程度来决定受刑者的释放日期。不定期刑的产生是刑事近代学派以改善受刑者为目的,基于行为人责任与教育刑为中心的文化国思想。相对不定期刑以人格责任论为出发点,强调责任与刑罚的动态结合,在受刑者责任幅度范围内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定期刑具有以下优点:(1)不定期刑对达成罪犯的改造目的,是最恰当的方法;(2)对危险的犯罪人与常习累犯,可以确保长期监禁,以保社会安定;(3)采用不定期刑可以纠正刑罚的不均衡;(4)刑期不确定对犯罪人具有威胁效果;(5)对于不能重返社会的犯罪人,可以继续拘禁,以期处遇效果;(6)受刑期间能由处遇进度来决定,这对于社会和犯罪人都是有利的。9采用相对不定期刑替代无期徒刑,无论犯罪人犯多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罪,在与相对不定期刑并罚时均可实现“有罪必罚”、“罪责刑相适应”。在保持现有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刑不变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作为无期徒刑替代措施的相对不定期刑的上限与下限,笔者认为可以在立法中采取以下方法:(1)一罪的,下限为18年,上限为30年;(2)两罪并罚的,下限为20年,上限为35年;(3)三罪以上并罚的,下限为25年,上限为40年;(4)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与相对不定期刑并罚的,先执行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再执行相对不定期刑,下限为15年,上限为20年。在执行相对不定期刑的过程中,根据受刑者受刑期间的处遇,在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幅度参照有期徒刑的减刑规定来决定受刑者最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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