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安山乡笑翱幼儿园一4岁学生上学期间在学校活动场所玩耍时不慎摔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残疾,日前该案经我院民二庭一审审结,认定幼儿园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此案经多次开庭,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而调解未果。此案的主要分歧点是学校认为学生家长擅自将孩子从县骨伤科医院转至省儿童医院治疗,多花费的医疗费不应由学校承担。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是上学期间在幼儿园摔伤,学校未尽到保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家长从孩子的治疗效果出发,在征得医生的同意下转院,幼儿园应承担在上级医院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遂做出以上判决。
这只是该院近期审理多个儿童在上学期间意外受伤案件中的一个。这些案件的审理再次警示,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家长和学校应当共同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意识教育,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免因意外事故给孩子带来终身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