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在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实践中发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2009)113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登记阶段完整录入执行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立案庭在立案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身份信息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便民诉讼,同时给当事人造成了“法院故意刁难”的印象。
该院在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对方有效身份证明时发现,公安部门出于对公民的隐私及安全保护等考虑一般不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他人的户籍证明,因此为了获取被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不得不通过律师或请求法院调取被执行人身份证明,致使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阶段常常不得不再聘请一次律师调查取证,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许多不明真相的申请执行人误认为是法院与律师串通损害他们利益,采取在法院吵、闹甚至寻死觅活的方式逼迫法院同意其立案要求,给法院工作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该院建议:一、在立案时只要有被执行人的姓名、年龄、确切的住所地,能够送达法律文书即可,不能要求其必须提供对方的身份证明才能立案;二、法院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取得公安部门的支持,对确需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明的,可到法院立案大厅开具公函,凭此公函自行到公安局调取仅供法院诉讼使用的户籍证明;三、上级法院与公安部门联系,制定有关调取身份证明的具体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