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且近几年最高院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但目前“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很突出。笔者通过在基层法院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对执行难总结出几点原因及解决对策。为破解基层法院执行难题提供参考。
一、执行难的原因
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社会环境方面
1、社会诚信度低,社会信用平台不够完善。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一些不良思潮的泛滥,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的思想的漫延,一些人的人生价值观失去了正确的方向,不顾社会评价的降低,只求眼前利益,铤而走险,失信于人,逃避法律,对抗法律,而社会对这种不良的行为没有构筑社会信用平台,缺乏约束与制裁,使这种钻法律空子和社会管理空子的行为得不到遏制,仅仅是靠法院极少数量的执行法官加以平衡,也是力不从心,难见成效。
2、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富而知廉耻,但目前我国仍有大部分人只能维持温饱生活,如遇不测,则难有多余的财力来应付,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在基层法院中占居70%以上。
3、执行环境差,干扰部门多。法院的人、财、物均来自当地政府,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各部门的切身利益,为了稳定大局,为了和谐的局面,法院经常处于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 境地。
(二)立法执法方面
1、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待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因此,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期限,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导致执行积案越来越多。
2、申请人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当事人出现纠纷时,不注意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也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而一味地认为法院判决后,法院就有义务将判决确定的钱交给自己,否则就认为法院工作人员失职,对法院不满。
3、执行依据出现错误,导致的重审、再审,使执行期限无限期的延长,客观上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三)心理角度方面
1、当事人心理。申请执行人认为起诉时费用交了,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法院应该按判决执行到位。而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服,将财产转移,外出打工,逃避执行。
2、执行法官的心理复杂。执行员的任命、晋级、福利待遇等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决定,遇到干预,难以坚持依法办案。另一方面,执行工作对抗性较强,甚至有生命危险,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的特殊权利,也没有特殊的设备防护,与当事人发生冲突,总是执行干警吃亏,执行人员的心理压力大,积极性难以提高。
3、政府追求和谐社会。执行势必触及一些群体的利益。特别是执行涉企、涉政府、涉社会特殊群体案件,政府一再要求维护稳定,执行就必然显示不出强烈的强制性。
二、突破执行难的对策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法律尊严,促进交易安全,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可从以下三方面寻找对策。
1、尽快构筑社会信用平台,加强执行威慑机制
我国已构筑了一定规模的社会信用体系,但社会各信用系统各自为政,加之民众还远远没有养成重视个人信用的意识和习惯。只有疏通各部门相互链接的网络,形成覆盖全社会资源共享的信用记录制度,让个人或者企业的诚信记录向全社会公开,才能实现低诚信者难以再次进入交易,其次加大不讲诚信的损害成本,挤压其生存空间,把失信行为个体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其与全社会矛盾,让其感受到不讲诚信会产生的严重社会后果,迫使执行对象主动履行,减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成本,令人欣慰的是,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最高法院已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正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有关软件也正在加紧设计之中。相信不久的将来不讲诚信的人,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人,将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2、加快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
我国现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内容过于简单,漏洞较多等缺陷,民事强制执行法必须针对这些问题,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对民事强制执行活动作出及可能全面系统而详细的规定,规范执行秩序,加大执行力度,从而解决执行难,治理执行乱,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3、执行工作警务化
执行工作警务化就是执行工作承担者的身份由法官变更为司法警察,将执行人员从法官系列分离出来,划入司法警察序列,实行准武装性质,军事化管理,增强机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同时与执行工作的性质相对应,与执行工作的强度相符合,法官是居中裁判人物,是公平、公正的象征。也不应有强制性和倾斜性,更不应具有迫使服从性。在案件执行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侮辱、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暴力抗法事件。司法警察是武官,身着威严的警服,驾驶警车,配带警械和枪支,威慑力倍增,也常常能形成重拳,形成合力。
4、强化当事人原则,强化协助执行义务。
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已逐步意识到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总是将执行不到位归责于法院,认为法院执行不力,事实上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执行措施和力度是有限的,申请执行人将本应自己承担的交易风险转嫁给了法院,而忽视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怠于协助,致使法院经常错失良好的执行时机。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在协助中方式、人员、时间、责任要求不明确,也常出现推诿、拖延、回避的情况。增加了执行难度,降低了执行效率。
“执行难”已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的建设,并进一步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产生了影响。执行难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清楚地了解“执行难”产生的原因,并经过认真系统的分析、论证,才能寻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能解决“执行难”的新路子和方法。
参考文献
1、 杨荣新编的《执行改革与强制执行立法》
2、 张启媚编的《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
3、 童兆洪编的《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及运行设计》
4、 《中国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