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城镇化发展的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越来越突出,容易激化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对立,像江西宜黄的拆迁事件等。为较好的解决这方面的事情,甚至将其转化为利国利民的好事,只有很好地解劝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一系列的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一些肤浅的观点。
一、土地征收必须合法、合理
地生万物。土地是农民的天生自然资源,是其基本的生活资料,更是让其定居与谋生的其本手段。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这条来看国家是可以征收土地的,但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谓法定的程序批准,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这条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告就是要公告土地征收的理由和征收的批文,告知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组织实施是关键,是所有问题的暴发点,而且组织实施又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要做到即对国家有利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是很难的。合理化是指征收土地所建设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确实为了公益事业或公共利益,为了可持续发展和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就是征收土地的必要性。而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的要求。
二、土地征收的各项补偿要落实到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征收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主要是指房屋)和青苗的补助费。土地补助费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其土地的一种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土地使用者所有进行的一种提供再就业性质的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助费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固定在土地上的其他物质的一种补偿,青苗补助费是指对土地上种植的各种青苗还没有收获以前各种损失的补偿。征收城郊区菜地的还应由征收土地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开垦建设新菜地。其各项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也规定的非常具体。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安置补助费按所征土地所需安置的人口数计算主,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8倍,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征收土地的标准规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土地征收易发生纠纷主要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太低,土地被征收后,原来的土地使用者难以找到相应的工作来达到土地征收前的生活水平,地上附着物被拆除后所补偿的费用也不能在当地购买相应的房屋居住,所以就演化为一场场悲剧。
三、组织实施要讲究科学
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爆发出各种各样的人间悲剧,有毁坏拆迁公用车辆的,有杀害拆迁干部的,有浇油自焚的等,这些都是在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中的方法不得当所造成的,给我们的社会发展蒙上了一层层阴影。为防止这些不良事件的发生,先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相关的手续,再将各项补偿(助)费按照标准全部到位,包括发放到各个补助对象的手中,再进行政策宣传教育,最后再来拆。我们的工作不管要拆主要在迁,土地征收后要平安地将被拆迁对象迁出来,迁得心安理得。
总之,只要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单位在实施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批准手续,将各项补助、补偿按标准全部到位。相信被征收土地的利益关系人绝对会支持、拥护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