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系某中学教师,2007年元旦学校安排其值班,在值班时不小心摔伤,造成了严重的股骨劲骨折,摔伤后校方认为蒋某系在家中摔伤否认其在学校摔伤的事实,故对蒋某的工伤赔偿不予认可。随后蒋某在治疗的过程中多次找单位和向相关部门反映,在此期间又申请劳动仲裁,但经过三年多的时间,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遂起诉到法院
近日,新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庭审查明,蒋某确实因为值班期间因工受伤。考虑到本案的被告方是蒋某的所在单位,如果当庭判决可能会不利于以后蒋某和单位的领导相处,同时也不利于强制执行,为此,本案的承办法官王萍芳多次前往蒋某所在学校耐心做该校校领导的工作,通过查明的案件事实向他们阐述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最后,在该校的校务会上,校方与蒋某就赔偿总题达成了一致,学校一次性补偿蒋某的工伤等各项损失共计2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