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新宁法院立案大厅,那立案窗口显眼处悬挂的“新宁法院善意提醒您:如果您申请执行立案时不清楚对方当事人的完整身份信息,您可以向本院立案庭申请《调取户籍证明函》……”,让你感受到了立案便民的阵阵春风。
200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2009)113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登记阶段完整录入执行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新宁法院立案庭在执行案件立案实践中发现,公安部门出于对公民的隐私及安全保护等考虑,一般不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他人的户籍证明,因此为了获取被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不得不通过律师或请求法院调取被执行人身份证明,致使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阶段常常不得不再聘请一次律师调查取证,既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增加了法院立案庭的工作量。
民情就是命令,立案庭一边向院领导汇报这一情况,一边积极与公安户籍部门协商解决办法。今年6月,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立案庭与新宁县公安户籍部门联合设计出了《新宁县人民法院调取户籍证明函》,协商决定由案件当事人凭《新宁县人民法院调取户籍证明函》向公安户籍部门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户籍资料。为让广大当事人知晓这一便民措施,立案庭又在立案窗口用醒目的提示牌进行了善意提醒,同时安排导诉法官审查当事人身份证件和立案资料,向当事人出具《新宁县人民法院调取户籍证明函》,让当事人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司法便民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