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该县回龙镇回龙村第十三组诉被告姚某、文某,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确认被告姚某与文某于2008年3月15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1984年11月22日,被告姚某承包回龙镇回龙村第十三组桔园,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期限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08年3月15日,姚某将其承包的桔园中的部分土地(约120平米)以9508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文某用作宅基地,并与文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文某享有。
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姚某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并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其与另一被告文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