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新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宁县第一件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刘念书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念书于2011年5月4日晚20时许,与朋友在金石镇解放路王朝食府分喝了一瓶白酒后,又喝了两瓶啤酒,当晚23时左右,刘念书驾驶自己的湘E5W561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行经金石镇白公渡沿河路75号屋前地段时,与朱勇驾驶的正在调头的湘EX8068出租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刘念书受伤和两车相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刘念书血液取样并进行了化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2.1mg/dl。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念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逐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