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张立云等14位申请人从法官手里接过沉甸甸的一百一十余万元赔偿金,热泪盈眶,反复地说着:“谢谢,谢谢!”
2010年2月23日,梁继水、张秋艳等人乘坐杨良华驾驶的粤B986Q7小型汽车从新宁返回广东东莞,在永州市零陵区G207线2753公里加270米处,与龙中民对向驾驶的湘MY0700大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良华、梁继水、张秋艳、李又平死亡,李欣池、杨海龙、梁君叶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宁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梁爱林、龙中民、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安支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1348509.35元。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了(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不服判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被害人张秋艳之父张立云等14位申请人于2011年6月21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该院执行局局长雷鸿鸣立即召开执行局骨干会议,研究布置执行方案,选调精兵强干,突破常规执行思路。考虑龙中民和梁爱林没有履行能力,执行人员于2011年6月29日悄悄地进入永州,先对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安支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正值月底,两公司帐下有105万余额。执行人员立即冻结两公司帐号及余额后,再找到了公司负责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也告知了冻结其银行帐户的情况,公司负责人得知105万帐上余额被冻结后,表示了强烈的和解愿望,并于2011年7月6日派人到新宁洽谈该案的解决方案。
经过两轮洽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安支公司一次性付给申请人116401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