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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老年人权益的平等保护
作者:李芳红  发布时间:2011-11-02 16:47:57 打印 字号: | |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新的热点话题,但是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城市老年人的生活和权益,政府和社会正努力地为城市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城市老年人的权益。与此同时,居住在农村的老年人却由于缺乏代言人为他们争取平等享受社会福利、平等接受法律法规保障的机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现状,探讨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新举措,以期让更多的人关注农村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生活,并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全文共6142字。

关键词:老龄化 农村老年人 权益保护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截至2010年底,全国60岁以上人口近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在2014年达到2亿,2025年达到3亿,2034年达到4亿,2050年前后将占总人口的1/3,达到4.7亿。 根据联合国《人口学词典》对老龄化的定义,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已超过老龄化国际标准7%的水平。与其他国家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将更大。同时,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经济基础较弱,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在城镇,政府建立了各种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机构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供城镇的老年人享用,以保障城市老年人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在人身、财产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除此之外,城市老年人还成立了老年人协会等社团以反映城市老年人共同的心声,督促政府尽可能地改善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城市的慈善机构也不时地关注着城市老年人的生活。“敬老、爱老”的活动在城市里开展得轰轰烈烈。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老年人的处境。他们同样曾经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他们作为中国公民也同样享有宪法所保障的权利,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他们的生活与城市老年人相比是千差万别,他们没有自己的代言人,他们生活在被世界遗忘的角落。让我们把目光投向这个人群----农村老年人,看看他们的生活现况。

一、 农村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现状

1、 受养权。受养权是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如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必然影响其他权益的实现,因而特别重要。受养权的内涵,从宏观上看属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的“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两个方面;从微观上看则是养老金的支付、住房安排、生活料理、福利分享等经济性利益。 从住房条件看,农村老年人普遍住房差,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在子女住进宽敞明亮的楼房后,仍住在偏僻、狭小、通风采光条件都很差的环境里;从经济条件来看,据老龄委提供的数据,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2:1)。目前,我国城乡贫困老年人约有1010万人,其中城镇150万,农村860万,城镇老年人贫困发生率为2.5%,农村约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没有经济权,就没有发言权,农村老年人缺乏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在许多应得利益面前被“边缘化”。农村老年人大多都依靠子女供养,子女能负担的往往只是解决温饱问题,少数五保老人靠集体资助。在农村,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子女争着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却无人问津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精神状况来看,大部分农村家庭对于赡养老人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认为给老人生活费就算尽了赡养义务,而忽视了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在家里往往没有精神寄托,缺少关爱,精神孤独。

2、 就医权。就医权严格讲应属受养权的一部分,因为若没有医疗的保障,受养便不能正常、持续地进行。农村老年人由于一辈子辛劳,生活条件又相对较差,医疗条件很落后,往往积劳成疾,一般是“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了也没用----要么是已经病入膏肓没有治疗的必要,要么是能治却没法负担巨额的医药费”,在政府推行农村医疗合作政策之后,农村老年人的医疗条件虽有所改善,但在巨额的医疗费用面前,农村老年人往往选择大病拒绝医疗,小病拖延医疗,因此其就医权在实质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

3、 参与权。参与权是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在保障农村老年人参与权的实现的经济投入微乎其微,农村老年人没有自己的社团,不能表达集体的诉求,不能在制定跟自己的权益有关的制度的时候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政治上的参与基本没有;经济方面的参与也仅仅是做一点力所能及的农活,在处理财产等方面没有太多的发言权;文化方面,开展适应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是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保持老年人心理健康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广大的农村要建立像城市里一样的公用娱乐设施是不现实的。在农村,老年人没有统一的活动室,更没有电脑室和健身房。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老年人普遍文化素养不高,因此能参与的文化娱乐活动种类较少,老年人的娱乐只能是在庙会中拉拉二胡,平日里找几个伙伴打打字牌。总之,农村老年人的参与权受到环境以及自身经济、政治、文化素养的极大限制,没法得到真正保障。

4、 财产处置权和婚姻自由权。农村老人早出晚归,辛苦一辈子只为把子女养育成人,等到儿女成家立业了,自已也已是风烛残年,往往没攒下多少财产,即使有少量财产,也经常以分家、继承的形式被子女侵占,因此农村老年人的财产处置权往往得不到保障。此外,农村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感情需要,比年青人更需要伴侣的陪伴和情感交流。尽管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然而在现实中,农村老年人的再婚除了承受世俗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之外,更多的是遭受子女的反对和压制,有些子女甚至以不尽赡养义务为由阻止老人再婚,许多老人怕再婚引起家庭不和谐而忍受孤独的煎熬。

二、 农村老年人基本权益现状存在的原因及分析

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现状的不如意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 政府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我国是传统的信奉“家庭养老”的国家,农村老人完全靠子女供养,子女要负责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等各方面的开销,沉重的经济压力一方面让身为子女的一代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必然降低生活质量,进而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没有保障。而我国早在1996年10月1日就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政府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应?首当其冲,主动承担责任的。而事实上,国家大刀阔斧地解决“三农”问题,改革了农村税费制度,建立了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但农村的养老制度的建立却还迟迟未见下文,即使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也存在 “国家立法内容笼统,条文粗疏,地方立法基本上是在抄录上位法,既缺乏地方特色的措施,也没有地方工作的标准。” 于是乎,政府是“说得多,做得少”、“唱功好、做功差”。这是导致农村老年人生活没有保障的最主要原因。

2、 社会关注少。农村老年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大多情况下,有什么困难和矛盾都在基层群众组织中得到解决,因此少有媒体报道农民的疾苦,农村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也就不能引起广大群众思想的共鸣和行动上的关注。城市中的慈善机构和慈善活动很少有惠及农村老年人的。少了社会的关注,农村老年人的这一群体是孤立的、无助的。

3、 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表现出弱化的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家庭规模日益趋向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二是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农村老人长期与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亲属网络可以为老年人的提供的资源减少,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生活贫乏及医疗保障问题难于解决。三是传统尊老敬老爱老观念淡化,重幼轻老、重葬轻养、儿媳重父母轻公婆现象突出。一些人认为老年人只吃不干活,多病又花钱,是负担,错把老人当包袱。而现代社会竞争异常剧烈,青年夫妇往往把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难于顾及老人。除此之外,代际之间不和谐,以少欺老、恃强凌弱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4、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村人老年人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领域较窄,不能涵盖老年人全部权益,且没有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相结合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失于空泛,难于衡量条款内容实施效果,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区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缺乏有效实施,流于形式。农村老年人身为弱势群体,或孤苦无依,或知识匮乏,或行动不便,或怕家丑外扬,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权,而是要么忍气吞声,听之任之,要么以暴制暴,酿成悲剧。最终导致的是他们的权益进一步受到威胁和侵害。

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在老年人权益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关注和保护。“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关心他们也就是关心明天的我们。根据农村老年人现状的原因分析,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农村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让他们和城市老年人一样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 平等保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的建议

在完善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措施方面,有人主张加强对老年人的立法保护 ,认为应该加紧制定《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法》或是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敬老法》来完善立法,以加强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明确提出了对老年人各项权益的保护,并对政府提出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制度上来说,我们的制度是已经完备了,我们所欠缺的是落实,政府有没有逐年增加投入?政府有没有真正做到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才是我们所要关注的,也是我们应该解决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在提出保障措施方面,我们应当立足现实,注重实用和可操作性,从多方面着眼考虑我们的策略。

1、 明确政府责任,提高政府的参与度。地方政府在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具有主导、主管、主办的多重责任,这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这就要求政府不但要制定可行性的规划,还应当有资金投入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并且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状况与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挂钩,以提高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事实上,做好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在制度上的保证,我们还应当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实现其知情权,从而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有效监督的前提是信息公开,否则“逐步改善”就会成为一种推诿的借口。另外,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乡镇一级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尽可能地在农村推广法治教育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今后,当老年人的生命历程即将结束时,政府有责任安排资金和人力设置临终关怀机构,辅助晚辈临终尽孝,减轻老年人告别人间的痛苦。

2、 建立农村老年协会,加强教育,增强维权意识。要增强农村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必须改变老年人的思想观念,加强法制宣传,让他们明白自己拥有哪些权益,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他们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遇到来自亲人的侵害的时候,要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样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应当是经常性的,而不是偶尔的,因此需要有一个机构或者组织长期地承担这样一项工作。笔者以为由村委会牵头在农村成立老年人协会是可行的,让老年人自己为自己服务,政府和社会不仅可通过老年协会传达外界的关心和信息,也可以通过老年协会将农村老年人团结起来,互相帮助,互相照应,共同构筑保护农村老年人权益的屏障。这样一来,老年人有了自己的组织,他们能在这个集体中找到说说心里话的人,也能通过这个团体集中表达自己的心声。

3、 加大对社会养老机构的支持。针对农村老年人受社会关注少的现状,笔者认为,政府有义务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尤其要引导和支持社团组织来投资改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在发展农村养老事业方面,政府还应主动积极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条件,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地扶持社会养老机构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

4、 弘扬敬老的优良风尚,量化赡养义务人的义务。在我国,尊老敬老是优良的传统,我们应该大力宣传,让这一优良传统继续发扬光大,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表扬先进的形式树立一批优秀典范,鼓励人们敬老尊老,另一方面,我们要严肃处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义务人。两方面双管齐下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另外,我们还应当量化赡养义务人的义务,以提高监督的可操作性。比如可以规定赡养义务人每月至少应支付多少生活费给老人,每月应当亲自探望老人的次数和时间,和老人相处的时候应该有哪些忌语等等。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赡养的质量。只有既讲数量又讲质量,才能真正营造出一个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也才能使我们的老年人真正的老有所乐。

我国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是我们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曾经立下过汗马功劳,今天,他们应该和城市中的老年人一样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平等地享受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成果。饮水思源,我们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保障和实现他们的基本权益,这既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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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李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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