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被害人,殁年19岁)、王家红(被害人,殁年3岁)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曾到王家提亲遭拒绝,后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一案在审判过程中经历了一波三折。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年3月4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改判李昌奎死缓。2011年7月1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1年8月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被称为“赛家鑫”的案件再审终于以死刑而告终,但新一轮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也由此而展开。
一、 背景分析: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政治和人文条件
死刑到底该不该废呢?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现状,死刑的适用可以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但废除死刑的条件尚未成熟,它不利于国家有效地保护全体公民的生命权。
首先,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相对滞后,物质生活尚不丰富。这使人们十分注重经济因素。由此,人们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地评价相当严厉,从而缩短了此类贩子与杀人等严重犯罪在评价上的差距。因而要废除死刑,必须还生命以本来的价值。而在我国现阶段,贬低生命价值的观念远非短时间能改变。民事案件代理人比例大于刑事案件聘请的辩护人的比例就是明证。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需要远大于满足个人需要。
其次,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背景。在国内,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政府职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破产,职工身份置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是一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广泛领域的社会大变革,它在社会管理方式和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引起了广泛而深刻的目标冲突和新体制的碰撞,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思维方式已经开始转变,影响了传统的价值判断准则,随着社会心理的变迁,对原有的社会秩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由此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震荡,使暴力犯罪的刺激因素日益增多,出现了社会秩序的相对失衡,治安形势十分严峻的局面,国家为此自1983年以来多次实行“严打”,尽管如此,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还是大量存在,对社会性的危害日趋严重,过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国际上,恐怖组织活动日益猖獗,曾发生在美国的恐怖组织劫持飞机自杀性撞毁世贸大厦剥夺数千名无辜群众生命权的9.11惨案情景尚历历在目,世界各地还在不断上演各种惨剧:人体炸弹在闹市爆炸;无情杀手连续不断枪杀无辜群众;劫持无辜群众的劫匪要挟国家改变决策;丧心病狂的暴徒、恐怖分子时刻威胁着世界的和平。
在国际国内如此严峻的治安形势下,还来嗜谈废除死刑,难道为了要保障杀人犯的生命权,而让更多的百姓丧生于暴徒之手,为了要保障恐怖分子的生命权而让更多无辜平民遭受恐怖组织的袭击吗?若此,社会主义何在,人间天理何在,平民百姓的生命权又如何保障,这又叫什么人道主义?
再次,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死刑的废除是西方人道主义思想兴盛、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产物。而在我国现阶段,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十分特殊,它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而死刑在刑法中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作为一种十分古老的刑罚,曾经长期占据刑罚体系中的中心位置,历来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自从我国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某些杀人行为开始被宣布为犯罪,并对杀人者处以死刑。进入封建社会后,对杀人罪处以死刑更是作了明确的规定,《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入关后,宣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第一次以杀人罪作为罪名规定在刑法中。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典型代表人物商鞅与韩非就力主重刑威吓论,强调死刑的重要性。商鞅不仅主张重刑威吓是刑罚之目的,而且希冀通过重刑消灭犯罪而达到“以刑去刑”的境界,按他自己的说法,便是“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与商鞅一样,韩非也主张刑罚重在杀一儆百的威吓。故意杀人者死的戒律一直沿用至今,在普通老百姓心里就像绝对的、永恒的真理一样,根深蒂固了,既无须再去论证其正当性和必要性。荀况就说过:“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所同,不知其所由来也”,这里的不知其所由来,说明这种报应观念已经演化为人所共知的常识了。因而,在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不具备人文背景。
二、 效果分析:现阶段死刑的威慑性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特别作用
预防犯罪需要死刑。首先,若保留死刑,对于犯罪来说,剥夺其生命显然是其罪所应得,亦是天理所在,是从根本上断绝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是刑罚最直观的作用,也是刑罚其他作用发挥的 前提,离开了剥夺作用,其他作用也就无从谈起。生命是人的基本存在形式,也是进行其他活动的前提,没有生命,就如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样,其他人生价值也就无从实现,从肉体上彻底剥夺了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及其再犯可能性。即使是首倡废除死刑的贝卡利亚,也不否认死刑具有这种彻底的个别预防的性质,因而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只有这样,才能绝对保证犯罪分子不再危及他人的生命,对普通公民来说才真正是人道的。象张君那伙穷凶极恶的歹徒,几年来杀人无数,血债累累,若仅仅是判处一定时间的自由刑,若干年后,他们恢复自由,如果仍然继续四处作案,危害社会秩序,必将使更过的人失去生命。
其次,对于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来说,可以通过正确适用刑罚,安抚其心灵,使其不必以犯罪报复犯罪。因为他们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对象或与之相关的人,他们受到侵害,必定义愤填膺,古往今来,杀人者死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犯罪分子故意杀害被害人或致其重伤等使被害人丧失生命权或丧失生命权存在的价值的情况下,如果不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不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很容易促使被害人或其亲朋好友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造成新的犯罪,这样循环往复,犯罪将愈演愈烈,必将导致更多的人丧失生命,刑法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因而,对犯罪分子正确适用刑罚,在该判处死刑时即适用死刑,而不是出于对犯罪分子实行所谓的人道主义,而保留其沾满血腥的生命,不仅可以为被害人申冤,满足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要求惩罚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已经受到的心灵创伤,并使他们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而且,也可以平息他们心中的怒火,化解犯罪行为造成的各种矛盾,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预防新的犯罪,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达到刑法的人道目的。
再次,对其他社会成员来说,可以通过刑法的制定、适用与执行所产生的威慑作用,使意欲犯罪者因顾虑刑罚之苦而不敢犯罪,使社会成员明辨是非,从而自觉地抑制犯罪欲望。美国学者迪特尔与罗威曾以大学生为对象进行了如下实验:将大学生分为3组,让他们参加连续八天的维多利亚游戏,参加者从每天的游戏中可以得10分,支持人要求他们推测自己的成绩等级,但不准看他们提供的正确答案,他们大约花三分之一的时间来作弊而改变他们原来的答案,主持人对第一组既未规劝诚实也未以惩罚作弊相威吓,结果,该组作弊的情况在整个实验中始终未变;对第二组予以道德上要诚实的告诫,结果该组按时间计算的作弊率不但未下降反而由原来的三分之一上升到了百分之四十一;对第三组作出惩罚作弊者的威吓,结果该组的作弊率由原来的百分之三十四下降至百分之十二,这一实验表明,以惩罚相威胁可以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依此类推刑罚的威吓对于减少犯罪的发生是有效地,对于刑法的实施是有必要的,因人都知道生命之宝贵,一旦失去即不能复得,死刑的威慑无疑是最大的了,因此,它在减少各种故意杀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决不可低估。现在在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方面主要有仇杀、政治性谋杀、情杀、强奸杀人、为谋财杀人、为灭口杀人,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从犯罪动机的萌发到暴力犯罪行为的实施,中间总是存在一个时间的延续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犯罪动机的成熟,犯罪意图的产生,犯罪意志的坚定,犯罪活动的准备过程。在此过程中,行为人首先要进行动机斗争,进行各种利益的权衡,对实施犯罪与非实施犯罪所能够带来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后果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实施犯罪,而决定这种动机斗争结果的因素,除了引起犯罪动机产生的外部因素刺激之外,还取决于行为人对于犯罪后所可能受到的惩罚的严厉性的估计,以及将这种惩罚所能够带来的痛苦与犯罪行为所能够带来的利益和享受所进行的比较。国家通过立法威慑和行刑威慑,使全社会都知道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故意杀人者必将被处死,使意欲杀人的人望而止步,悬崖勒马,从而不但保障了意欲杀人者的生命权,同时也保障了意欲杀人者的行为对象的生命权,如果预先宣布故意杀人者不能被判处死刑,因为谁都知道生命可贵,除生命以外再无能与之相对等的权益,因此,如果他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剥夺了他意欲剥夺的人的生命权,而自己却不须对等地付出自己的生命权,至多也就是被判处自由刑,刑满以后(即使是被判处无期徒刑通过各种减刑,犯人总是在服刑一段时间以后,即被释放了),他仍然可以充分享受被害人再也无法拥有的生命权,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而言,无异于莫大的讽刺和双重的伤害,整个社会的故意杀人案件必呈上升之势。这方面社会学家菲利斯以周为单位,考察了英国一八五八年至一九二一年之间二十二起公开处死前后杀人率的变化,发现每执行一起死刑后两周,杀人率比执行死刑前一周下降了百分之三十五。美国学者莱特斯尔对美国恢复死刑后于一九七七年执行第一起死刑前后两周内杀人率做了比较,也发现死刑促成杀人率下降,这也说明刑法在更高层次上,更广泛的意义上,是在全社会公民生命权的层次上成为了实现人道主义的手段。可见,从死刑的威慑效果从而实现对绝大多数人生命权的保护的必要性来看,应该保留死刑。至于说防范误判的风险,完全可以借助于各种有效地手段解决,使误判率趋于零。误判不是保留死刑的必然结果,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三、 实证分析:现阶段死刑的适用是正当的、必要的,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
死刑的适用是正当的、必要的,这已成为国外许多学者所论证。在洛克、卢梭的人权理论把生命神圣化以后,许多学者就开始从各个不同的层面对死刑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黑格尔指出: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神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他在生命价值的等同上,强调了死刑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德国法学家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他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罪人执行死刑。他以等量报应原则为基础说明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等性,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没有比判处死刑更等量的选择,因此,杀人者死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应观念的必然结论,其正当性和必要性亦是显而易见的。英国哲学家洛克则以公众福利的名义赋予死刑以正当性。他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刑事实证学派法学家龙勃罗梭认为,对于那些具有重大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只有动用死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的能力,才足以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因此,保留死刑是作为社会对付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人不畏入狱者,方得以死畏之”,他从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的方面论证了死刑的必要性。意大利刑事实证学派法学家加罗法洛也从个别预防的效果上论证了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他认为:个人有权进行社会活动,因为他们绝对需要社会生活。但是,个体仅仅是社会机体的一个细胞,所以,当个人成为社会机体有害的源泉时,他就不再享有成为社会一份子的权利。
死刑的适用是正当的、必要的,这已成为国内众多网络民意所证实。在药家鑫和李昌奎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上亿网民参与评论,显示了其强大的民意力量,并最终促成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和李昌奎被再审改判执行死刑。在李昌奎案件中,腾讯网友“体味幸福☆” 的评论很有代表性,其评论曰:“李昌奎案再审终于以死刑而告终,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告终!面对受害人,他们可以瞑目。面对法律李昌奎应该得到这样的下场,可是面对执法者呢?面对百姓对法院的公信力的质疑呢?面对法律的尊严呢?如果我们国家没有废除死刑,那么请我们的执法者尊重死刑!”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也在李昌奎案评论中说:“我并不反对废除死刑。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按照国际上的司法实践,凡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一定会有另外一种同样残酷的刑罚取而代之—— 这就是“终身监禁”。从刑法的角度看,用终身监禁取代死刑,似乎不再以暴易暴,也就是说,不再因为罪犯杀了人而由人类制定的法律(刑法)再去杀死罪犯。于是,就说这是“人道主义”,再引申就成了“以人为本”。(载于2011年7月9日腾讯评论)
有人说:死刑太不人道了,刑法是朝着一个越来越宽缓的方向发展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那些残酷的刑法都在逐步废除,且已成为了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共识,到现在,文明程度已是如此之高了,是该废除死刑的时候了。
那么,是不是保留死刑就是不人道的呢?绝对不是,至少在目前不是,要说剥夺罪犯的生命权不人道,那剥夺罪犯的自由不是同样不人道吗?是不是出于人道,让所有的罪犯都大模大样地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而仅以一定的罚金作为惩罚呢?可以想象,若如此,社会将会混乱到何许地步,现在普遍存在的给付金钱的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的现象就是一个很好地例证。当然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也许死刑和自由刑都不再存在了。而在现阶段废除死刑论者只看到了刑法的制定和适用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罪犯权益的一面,没有看到刑法还有惩罚犯罪,使国家能有效地维护全体公民人格尊严和生命权的一面。若贸然废除死刑,务必使严重的暴力犯罪无法遏制。因此,是为保障罪犯的生命权而忽视被害人的生命权、忽视普通公民的生命权的保护,还是为了保障普通公民的生命权在适当的时候剥夺罪犯的生命权,孰轻孰重,怎样更有价值更人道,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结语
现在诸多学者们都说“杀人偿命”过时了,甚至云南高院解释不杀李昌奎也用了“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的理由。实际上,他们无非是看到了胖子在减肥,就认为减肥才是潮流;或者看到了胖子减肥得到的好处,就以为减肥也是瘦子的福音。至于胖瘦之别,他们是看不到的。如果杀人者不死,对其适用那种所谓人道的宽缓的刑法,无疑意味着对大多数人的残忍,应杀而赦,遗患无穷。古今中外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无论是从死刑理论上的正义性还是从死刑实际上的威慑效果从而实现对绝大多数人生命权的保护的必要性来看,都应该保留死刑。因此,在现阶段,为着保护绝大多数人的生命权,保留死刑实属天理昭然,废除死刑只能是善良大众的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