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进入法院诉讼渠道,呈现民事审判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类型复杂,审理难度加大等情况。目前,我院内设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回龙寺人民法庭,审理全县民商事案件。现有民事审判工作人员22人,占全员干警总数的22%,其中法官13人。下面是我院2008年至2011年民事案件收结情况统计表:
新宁法院2008年至2010年民事审判各类案由及所占比例、人均结案数统计表
年份 |
案件总数 |
各类案由及占总数百分比 |
民事审判法官(人) |
人均结案数(件) |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合同纠纷 |
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 | ||||||||
件数 |
% |
件数 |
% |
件数 |
% | |||||
2008年 |
收案 |
768 |
342 |
44.5% |
258 |
33.5% |
168 |
22% |
17 |
43.2 |
结案 |
734 |
340 |
46.3% |
240 |
32.6% |
154 |
21.1% | |||
2009年 |
收案 |
848 |
345 |
40.7% |
307 |
36.2% |
196 |
23.1% |
17 |
45.7 |
结案 |
777 |
337 |
43.4% |
271 |
34.9% |
169 |
21.7% | |||
2010年 |
收案 |
1124 |
456 |
40.5% |
422 |
37.5% |
246 |
22% |
16 |
60.4 |
结案 |
967 |
420 |
43.4% |
347 |
35.9% |
200 |
20.7% | |||
2011年 |
收案 |
1159 |
444 |
38.3% |
322 |
27.8% |
393 |
33.9% |
13 |
81.5 |
结案 |
1059 |
433 |
40.9% |
287 |
27.1% |
339 |
32% | |||
合计 |
收案 |
3899 |
1587 |
40.7% |
1309 |
33.5% |
1003 |
25.8% |
63 |
56 |
结案 |
3537 |
1530 |
43.3% |
1145 |
32.3% |
862 |
24.4% |
自2008年来,我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认真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努力化解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民事案件也随之逐步增多。2008年元月至2011年12月,新宁法院共受理民事诉讼案件3899件,结案率为90.7%。我院以有限的审判力量,解决了大量的婚姻家庭、合同、权属及侵权案件,为县域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结合审判实践,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做法以及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我院民商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前几年,因种种原因,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领导。这必然导致民商事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同一个法院中有不同的裁判标准,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的反响。近年来,我院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明确了一名副院长分管全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同时安排了一名专职委员协助主管院长工作。
2、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切实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针对前几年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不高的现状,我院在近年来建立了重大疑难民商案件研究制度。定期组织民一、民二和法庭的业务骨干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进行研究。在研究中互相学习、互相提高。通过这一举措,统一了我院的裁判标准,提高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质量。
3、重视法庭工作。我院目前仅有回龙法庭一个派出法庭,它管辖的地域面积广,人口数量多,民事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近三分之一。我院在每年的工作安排中,对法庭的人、财、物尽可能进行倾斜,优先保障。
二、民事审判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民事审判队伍骨干流失严重,现行力量的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我院民事案件受理数逐年上升,但由于法官力量有限及案件难度增加等原因,民事案件结案率呈下降趋势。同时由于省高院制订的绩效考核指标大多与民事审判有关,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正逐年加大,加上法官待遇、进人机制等因数,许多人不愿意进入民事审判队伍。最近2年内我院就有5名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的法官调至其他单位,由此造成民事审判队伍骨干流失严重。目前民事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极大地制约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
(2)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时间难以得到保证。法官职业是一个终身学习的职业,但上级法院组织学习和培训十分有限,每年只有中层以上人员及少数审判人员有机会参加培训,部分法官数年来甚至未参加过任何培训,我国法制在不断的发展和健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上级法院未就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所有法官做过系统、全面的培训,仅仅依靠法官自学,极大地限制法官业务素质及司法能力的提高。
建议:(1)加强法官培训。上级法院应每年定期组织民事审判法官进行专门的培训。
(2)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工作人员的待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优秀的民事审判法官尽可能留住,不让其跳槽。
三、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建议
1、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文书送达是目前困挠基导法院审判工作多年的顽疾。因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及时,制约了我院审判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难寻。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经常找不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无职无业,有的频繁变更工作,有的单位住所不明,有些法人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有的流动经营,有的则是“皮包公司”,这些都导致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地送达。有些法律文书需经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2)当事人拒收。有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千方百计躲避送达;有的不懂法律程序,不敢签收法律文书;有的则藐视法律,声称随法院怎么判,不肯签收。更有甚者,不但不签收,还当场将法律文书撕毁;
(3)留置送达困难。表现在当事人以种种理由推卸不愿到场,或假允诺到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4)邮寄送达耗时较多,且多有反复。当按送达地址找不到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拒签时,邮政部门只得将文书退回法院,延长了送达时间。一些送达的文书实际上是邮政部门将文书送至村部,由村部负责人签收,然后由其转送达,即便到了开庭审理阶段,被送达人经常以非本人签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亦不能简单地缺席判决。
(5)公告送达效果不明显。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往往选择在报刊上刊登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或其亲属很难了解诉讼信息。
建议:修改关于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以往,我们基层法院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采取“小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将送达公告在法院张贴栏、被告住所地、被告基层组织所在地进行张贴,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能尽快熟知信息,方便当事人出庭应诉,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我们认为,这一送达方式符合目前的国情。建议将这一送达方式合法化。
2、关于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重新鉴定条件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只能在举证期限内,逾期申请的,除法定情形外,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也与我国大多数的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国情不符。该规定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错误,由于鉴定事项专业性极强,由当事人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相当困难,这一规定在事件中很难落实。
(2)重复司法鉴定问题比较突出,承办法官无所适从。由于目前各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和鉴定人员的技术经验水平差别较大,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操守层次不一,加上法院鉴定部门跟踪、监督能力有限,所有这些主客观方面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公正性。在实践中,因当事人双方往往处于对立层面,鉴定结论作出后往往有一方不甚满意,动辄要求重新鉴定,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从而拖延了诉讼周期。而现行法律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无次数上的限制,诉讼中当事人觉得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便会申请重新鉴定,使得同一问题反复鉴定,同一待证事实出现多份鉴定,导致诉讼久拖不决。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及不同的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没有效力上的层次差别,而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关于鉴定结论又无明确的采信标准,只能由办案人员根据法律、经验、良心来判断。
(3)鉴定机构的收费无统一标准,当事人负担沉重。《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实施后,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但当事人因为鉴定的诉讼负担并没有降下来,昂贵的鉴定费用仍成为当事人的沉重负担。
建议:1、制定专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2、严格启动复核或重新鉴定程序。应明确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还应是法院说了算,法官应当严格对鉴定方式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要求进行审查;3、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明确各项鉴定收费项目的上限,由价格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关注中低收入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给予法律援助的鉴定项目,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3、关于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我院承担的绝大多数案件直接面对着社会的低层人民,纠纷多、矛盾大,司法理论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滞后而造成的矛盾缺乏深入研究,难以统一的适用标准。一是证据采用的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问题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期限有专门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于庭审前,在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必要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在不同的区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而导致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使“举证期限”制度在不同区域适用的实际效果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当前,仍有不少老百姓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对什么是证据、怎样收集、什么时间提交及逾期提交的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请律师,通常是两手空空来应诉。他们认为,只要我“有理”什么时候说出来都一样。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农村民事案件时,若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则必然达不到查清事实、正确划分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能会出现同样的案情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二是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统一。法官应当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相差甚远。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不满。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侵权等赔偿案件中,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许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有些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如城镇与农村的标准不同,有些则是不同法官的酌定标准不同,比如人身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离婚案件中的小孩抚养费等标准,都会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不同的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些都会让当事人不理解,他们会把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矛盾转嫁到法院,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对上述问题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