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从来就没有意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现在出了大事后悔也来不及了啊!”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杨某华在听到法官宣判后悔恨不已。
该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15日15时许,杨某华驾驶湘KG2178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新宁县回龙镇笃庆村三口铺地段超速行驶,与被害人曾某平驾驶并搭载其妻王某梅的湘EV9778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曾某平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梅和杨某华受伤及双方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湖南省邵阳市交通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杨某华驾驶的湘KG2178摩托车事故时瞬间行驶速度约为69KM/h;曾某平驾驶的湘EV9778摩托车事故时瞬间行驶速度约为37KM/h。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1)第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杨自华负本次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曾令平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玉梅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该院认为,杨某华车速过快致双方避让不及是造成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杨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曾某平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曾某平亲属经济损失15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