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暴利夫妻合伙销售假烟,涉案金额达40万元,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鄢利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林小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鄢利明与林小书系合法夫妻。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3月份,鄢利明多次从广州的张伙为(另案处理)手中购进大量假烟,通过托运和客运车带货的方式运达邵阳。2011年5月份至6月份间,鄢利明从唐成波(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已处理)手中分三次共花140700元购进大量假烟,购得的假烟品种主要有盖白沙烟、软白沙烟、软红双喜烟、黄果树烟、雄狮烟等。其购得假烟后,与其妻林小书分别在新宁县、武冈市、新邵县、洞口县、邵阳县等地销售。其销售模式为:首先由鄢利明和林小书单独或者一起到各地联系生意,留下他们的手机号码,当下线有假烟需求时就拨打他们的电话联系他们,或者主动向下线推销假烟,达成交易后,就通过客车带货、托运部托运、自己上门送货的方式将货发给下线。与下线结算假烟款的方式主要有:自己上门收取、通过客车司机或者托运部带回,或者让购买他们假烟的下线将假烟款汇入以林小书名义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鄢利明和林小书在销售假烟过程中,鄢利明负责从上线购进假烟,然后由林小书和鄢利明单独或一起联系销售下线,当下线有假烟需要时,就打他们留下的移动电话号码,达成交易后,主要由鄢利明负责发货,有时林小书帮助其夫发货。从2008年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鄢利明与林小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多次贩卖假烟给其下线,销售金额达400000元。
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鄢利明、林小书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批发、零售伪劣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利明、林小书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鄢利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提出鄢利明的涉案金额中有部分是其它货款,不能认定其犯罪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证,与鄢利明、林小书有烟草交易往来的证人均证明所汇款项系购烟款,且有汇款凭证予以证明。鄢利明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合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林小书与鄢利明是夫妻,基于特定的家庭身份关系,林小书联系销售点,管理以自己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是帮助丈夫鄢利明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林小书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小书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