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宁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李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1月11日,新宁县公安局万塘乡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李某家调查过程中,当场从李某住处搜出3支鸟铳、8根钢管、3个鸟铳木柄及制造鸟铳的散件。其中1支鸟铳是金石镇水头村一邓姓男子提供铁管、木柄等材料并以160元价格委托李某制造的,李某打造了“鹅弓”、“鱼嘴”、“挑担”、“扳机”等部件,采用焊接、组装的方式制造了该鸟铳。其余2支是两个自称郭姓男子送来修理的。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家里缴获的3支鸟铳均认定为枪支。
新宁法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发现被告李某现年已72岁,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另又查明,当地地处新宁县万塘乡的偏僻山村,有部分村民家里私藏了鸟铳。为了更好的起到预防犯罪的法律效果,7月25日,该案在新宁县万塘乡开庭,旁听群众逾百人,法庭对制造枪支的危害及后果做了充分释明,并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因被告李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李某当庭认罪。通过参与旁听,当地村民认识到私藏及修理枪支均系犯罪行为,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