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华、邹金超、邹金学、李靖等人摩托车团伙盗窃案,涉案人数达8人。
据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华通过流窜作案,分别伙同其余被告共作案20起,盗窃面包车一辆、摩托车19辆,涉案金额达80680元。其中5辆摩托车分别卖给被告人易国全、陈素强、罗业辉等5人。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系流窜作案,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邹金超、邹金学、李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代文、陈素强、罗业辉、易国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