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友等7人团伙盗窃一案,公诉机关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某友、肖某武等7人分别涉嫌抢劫罪、盗窃罪。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友、肖某武与朱某明三人因为没有钱用,遂窜至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农贸市场附近,在老煤炭局宿舍附近一条巷子内,抢劫被害人陈某现金6900元。
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友、朱某明、肖某武、唐某、肖某林、吕某、魏某等人单独或者合伙盗窃,采取破门入室的手段,先后在东安县、城步县、隆回县、绥宁县及本县各乡镇等地作案八十余次,盗得现金、黄金首饰、摩托车、电脑、相机、手机、香烟共计价值180000余元。
该案由于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