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一农民赵某遭遇车祸后为筹措赔偿费用,将他与前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出卖,近日,新宁县法院判决该土地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买受人退还买卖的承包地。
赵某与他的前妻蒋某共同承包某园艺场第一组的大柑桔山、大梨子山等共计2.67亩的土地,承包期限自1995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11年11月,赵某驾驶三轮车载客造成他人受伤,为筹集赔偿款,在未通知蒋某的情况下将约为1.05亩的土地以4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考虑到赵某的实际困难,为了帮助赵某渡过难关,经园艺场同意,与赵某签订了《土地买卖协议书》,支付了48000元,并缴纳了该土地的管理费。蒋某知晓此事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将赵某与张某告上了法院。
新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居民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赵某、张某达成的土地买卖协议,被告赵某将其与蒋某共同承包的约为1.05亩的土地出卖给被告张某,该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协议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