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母亲节,天下母亲们都收到了子女送来的祝福,新宁县飞仙桥乡的李某却收到了新宁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看着这份判决,李某不禁流下了愧悔的眼泪。
原来,2013年年初,李某的儿子夏某在与新宁县玲珑超市的工作人员石某发生纠纷时受伤,李某护子心切,为给儿子出气,李某将玲珑超市寺山桥店内的电脑、收款机、电子秤等物打烂。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6425元。案发后,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6425元。
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