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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出狱不悔改 飞车抢夺再进宫
作者:胡鹃 杨红霞  发布时间:2013-05-16 10:17:22 打印 字号: | |
  邓某是一86年生的年轻人,正是青春年少干事创业的好年纪,却不思进取,不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为筹钱买手机,竟生出飞车抢夺的歪主意,全然忘了自己前年才刚从监狱出来。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退还被害人赃款一千六百元。

  邓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的邓某仍然无所事事,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邓某应陈某(另案处理)之约骑摩托车抢夺金项链弄钱买手机,二人商定陈某负责骑摩托车进行和逃离,邓某负责实施抢夺。二人骑摩托车在新宁县金石镇商业路口的公路上,发现一名戴金项链的中年妇女,陈某遂将摩托车停住,邓某迅速下车急走到被害人身后,伸手抓住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用力一扯,将黄金项链扯断,邓某抓住扯断的一部分黄金项链快速跑到陈某停在旁边接应的摩托车上,快速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往商业街、广场路离开县城到黄龙。日隔几天,邓某与陈某将抢来的黄金项链拿到新宁县城一个金器店以1400元钱的价格卖掉,两人各分得赃款700元。被抢夺的黄金项链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邓泽民退还赃款1600元。

  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抢夺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邓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胡鹃 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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