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新宁法院审结陈冬祥等三人重大抢夺案
作者:胡鹃 杨红霞  发布时间:2013-05-16 10:18: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对陈冬祥等三人重大抢夺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陈冬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戴光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湘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8月底至9月间,被告人陈冬祥、戴光辉、陈湘刚先后在新宁县回龙镇、金石镇、武冈市抢夺五次,被告人陈湘刚参与四次抢夺(其中在回龙镇回龙大桥、回龙镇中心医院抢夺金项链各一次,金额价值分别为2200元、3700元,在金石镇大兴路财产保险公司隔壁邮政储蓄所抢夺李艳群现金39000元,在金石镇大兴路建设路抢夺陈识莲现金60000元,在武冈市政协大门口抢夺现金赵秀来现金120000元)。五次共计人民币224900元。其中4100元赃款三人用于共同开支,被告人陈湘刚分得赃款17600元,其余赃款由陈冬祥、戴光辉二人均分。2012年4月,陈冬祥伙同邓泽民(另案处理)在新宁县粮食局附件抢夺价值160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冬祥、戴光辉、陈湘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三被告人在共同抢夺犯罪中,被告人陈冬祥、戴光辉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湘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胡鹃 杨红霞

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 传真:0739-4811523 电话:0739-4811008 邮编:4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