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纠葛仇怨,只因在路旁看见对方样子不顺眼,17岁少年阳某某竟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捅成重伤。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2月27日下午,罗某、王某在新宁县金石镇英皇国际KTV前遇见焦某(另案处理),阳某某、焦某认为王某的样子痞得很,于是冲过去打王某。阳某某见焦某与王某发生扭打,隧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被害人王某捅了2刀。王某受伤后逃跑,阳某某又用匕首将罗某手臂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及九级伤残。
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阳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承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