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同学因口角发生纠纷打架,5同学在旁呐喊助威并参与打架,引起诸多同学围观,仍无老师出面制止,导致一同学受伤。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郑某生承担40%的责任,参与打架的其他5名同学承担2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蒋某自负。
2012年11月6日晚自习第一节课后,原告蒋某与他的5个同班同学找到被告郑某生之子小伟质问是否要打蒋某及其弟弟,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双方在推搡中扭打起来,蒋某的5名同班同学为了帮助蒋某,站在旁边示威,趁乱踢小伟几脚。围观的同学越来越多,小伟趁蒋某不注意提起讲台上的椅子砸向蒋某,致蒋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原告蒋某因外伤致枕骨凹陷性骨折,左侧枕叶脑挫裂伤,构成九级伤残。共花去医药费及各项损失45000余元。
新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原告蒋某所受人身损害,应由加害人小伟的监护人,即本案被告郑某生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本案的发生是原告蒋某纠集其他同学主动挑衅,且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小伟出于义愤实施的激情伤害,原告蒋某及参与打架的其他5名同学亦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蒋某、小伟及参与打架的同学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分别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另,打架事件发生在学校的晚自习期间,新宁县?~山实验学校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教育,尽到了一定的教育义务,但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疏漏,原、被告之间的打架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引起许多同学的围观,但却无老师出面制止,说明学校的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蒋某的损害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