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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司法公信装进群众心里
作者:新宁法院  发布时间:2013-05-29 09:34:23 打印 字号: | |
  孔子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对于我们的司法工作,如果缺乏公信力,法治殿堂则会陷于坍塌。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对司法公信寄予厚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质朴而寓意深刻的语言,更是明确表达了决策层对于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与更大期待,也为人民法院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直接而具体的目标。

  去年来,我院办理各类案件突破2000件,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公信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因素还很多,“信访不信法”现象的蔓延,“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存在,将导致公众对法院及其裁判不再认同,民众将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司法的价值也不复存在,司法的权威也就无从谈起。

  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小而言之,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官的人格魅力不足。一些法官办案不力,造成案件裁判不公、久拖不结、久拖不执,不可能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一些学识浅薄、庸庸碌碌、不学无术的法官,不可能取得人民群众的敬佩;一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官,不可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二是案件裁判欠缺公正。有些群众也许一辈子就到法院打一次官司,如果这一次的“不谨慎”造成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着他一辈子对司法的信心。

三是裁判的执行力不够。“不仅没有找回丢失的一只羊,反而搭进去一头牛”,人民群众就会对司法机关由困惑到失望直至蔑视,司法权威就会从从其心目中逐渐消逝。

  四是司法“接地度”不够。应该说,近些年法院在便民利民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以“诉讼服务中心”创设为代表的便民利民措施正逐步显示出积极效应,但诉讼难、诉讼成本高依然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感受。一方面,一些法院及少数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缺少对当事人应有的关切和必要的指导与帮助,某些便民利民措施也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诉讼程序专业化、技术化发展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社会公众参与诉讼的实际能力。诉讼程序的刚性要求及司法解释的大量出台,使得不具有专业知识积累的当事人事实上已难以自如地参与到普通程序的诉讼之中。而在诉讼成为部分群众所不堪或不能之事的情况下,很难有理由对司法的公正性作出充分的肯定。很多农村的老百姓表现出盼“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的愿望。

  五是目前的信访考核制度欠科学。群众利益无小事,中央关注民生,希冀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信访渠道及时了解诉求,发现并化解纠纷与矛盾,并通过此渠道监督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把人民群众的信访量作为工作好坏的重要考核依据的话,往往产生诸多负面的效应。当事人动不动就以死或上访或聚众闹事相要挟,相当一部分人漠视两审终审制度,拿到不满意的一审判决就赴省进京,造成法官不敢依法裁判案件,担心惹是生非。

  诚然,造成司法公信力不强的原因还有来自现行司法体制的问题,有来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公众的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等等。司法裁判只有真正的被人民群众所接受,司法才真正具有了公信力,公众也愿意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并对生效裁判产生充分的尊重,进而自动及时地履行生效的裁判,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为此,我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遴选好法官,培养好法官,铸造法官的人格魅力。法官通过法律专业培训,通得司法资格考试还不够,还应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办案智慧。西方法谚云:“法官不是人,而是人之上的神。”法官的司法能力只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还会受到各种诱惑,存在滥用司法权的可能。法官还应具有有良心、刚直的精神和清正廉洁的品格。故要切实加强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做到心系群众,一心为民,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把审判岗位当作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维护人民权益的途径。建议按照对法官的遴选要求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和对法官按等级享受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政治、经济待遇的标准建立统一的遴选、考核、晋级、经费和福利保障机制。

  二要抓好个案的处理,切实落好司法公正这一生命线。从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而言,群众利益无小事。哪怕一毛钱的权利,法律该保护的仍得保护。就具体个案而言,实体公正就是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依据法律的标准去确定权利义务。对受过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的法官而言,落实实体公正并不难。难的就是如何落实程序公正。法官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严格遵循程序规则,不超时限;自觉约束自由裁量权,尽量做到同一情形案件判决结果基本一致;做好判决说理工作,传达法官个人权威信息,等等这些均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这些要素具备了,个案的司法公正问题就解决了。

  三要借力抓好案件的执行工作,促成权利由法律上向事实上转化。司法裁判的执行是建立在人们有关法治的信念和必须服从的共识基础上,其根本动力在于人们内心的信服而不是外力的压服。前两个基础到位了,自动履行率当然就高了。这还不够,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还得有执行法官去完成。在此过程中,除了执行员自身努力工作外,还要学会借力:一是当事人的支持。排斥风险是人的本能,道理讲清楚了,自觉意识自然就高了。二是党委支持。法治的构建,权利的维护,法院单家独斗不行,党委出面可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来完成。三是公众与舆论的支持。我们的一部分案件,完全可以主动通过公众与舆论的参与赢得先机,及时执行到位。四是金融机构的支持。建议尽快实行单位和个人只能实名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和物权登记尽快依法定程序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及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四是要关注民生,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一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让那些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司法的便利和关怀,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就在身边。二是推行司法便民措施,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要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人民群众当中,倾听群众的呼声,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办人民之所需,积极主动地搞好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官的爱民之心、亲民之情和惠民之举。

  五是改信访考核机制为错案追究责任,促进涉诉信访案件良性循坏。信访正常,信上或信权力就不正常了。法官办错案件了,依章依规处罚个人,公平且合理,法官的刚直精神和清正廉洁的品质才有很好的生存土壤,那种只要有信访就不分对错打板子的做法只会导致法官棱角的虚化,法官思维的行政化。我们只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诚心排忧解难,恒心化解调处,公心确认是非,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就能把司法的公正、司法的温暖传递给人民群众,减少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不必要的误解、猜疑和偏见,从而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新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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