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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群众纠纷“调解员”
作者:雷鸿鸣 焦黎  发布时间:2013-06-05 10:28:43 打印 字号: | |
  • 法官现场查看楠竹林受损情况
  • 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 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交付赔偿费用
  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调解领导小组深入黄金乡细桥村4组,对当事人杨某因烧田埂失火,造成该村莫某部分楠竹林受损一案进行调解。原告莫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杨某同意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为做好群众的调解工作,维护群众双方的合法利益,今年来,该法院从转变自身职能入手,提升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成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大小案件的调解方法,采取大案件庭内调解和小案件庭外调解的工作模式,加强案件庭前调解。

  在调解方法上,通过立案、深入案发现场、取证、了解事实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案件处理、案件归档“六步走”的调解方法,促进调解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合法性,有效避免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共调解大小案件20余起。进一步加强调解领导小组的执法服务水平。严厉批评教育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知法犯法、暴力执法等有损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经常性地开展执法知识培训、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深入排查调解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力求调解工作组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雷鸿鸣 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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