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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审判 残疾人的温暖
作者:胡鹃 蒋艳红  发布时间:2013-06-05 10:35:58 打印 字号: | |
  “我就是想改善点生活才去开三轮车,谁知道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在雷某的家门口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0岁的雷某是新宁县麻林乡一个普通农民,由于身体残疾(肢体二级残疾),家庭收入微薄,生活困难,为了增加一点家庭收入,便改装了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未为该三轮车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搭人载货。2012年7月的一天,雷某搭载刘某等人从新宁县麻林乡黄沙村赶往麻林街,途经一段下坡路时,由于车门没有关好,致使刘某从车上摔下,造成刘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新宁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雷某家位于偏远的麻林瑶族乡,且雷某行动不便,遂组织刑事庭法官驱车4个小时来到雷某家中进行开庭审理,并邀请当地百姓和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主审法官当庭宣布判决书,并详细解释了判决的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告诫现场的群众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胡鹃 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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