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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四项制度助力“阳光执行”
作者:胡鹃 杨红霞  发布时间:2013-06-18 09:23:46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执行理念有新发展、执行队伍有新面貌、执行运行机制有新亮点、执行质效有新提升,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与正义,新宁法院确定四项措施助力“阳光执行”。

  一是建立“阳光执行台”制度。在立案大厅设立“阳光执行台”,公布执行局干警姓名、照片、电话,让申请人随时都能联系到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短信、QQ及电子邮件等及时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人。

  二是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风险等级高的案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案件执行工作进展情况,主动邀请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是确定执行案件定期易人制度。凡进入执行程序四个月后仍未执结的案件,庭长、局长可以决定更换案件承办人;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更换。易人执行的案件,纳入全年目标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相应处理。

  四是建立重大执行措施及时告知制度。及时将执行进展及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情况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使执行工作在当事人监督下进行。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胡鹃 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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