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发生在新宁县S218线4KM 50MM路段了一次交通事故,在经交通局处理后,当事人陈某某不满处理,遂于同年8、9月在新宁红网、杂谈吧等网站公开发贴,对当事人李某某的人格进行侵害,导致当事人李某某名誉受到损害。李某某告到人民法庭要求陈某某公开发贴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唐良兵庭长耐心与各位当事人交流沟通,多方了解,全面把握案情。为妥善处理该案件,唐良兵庭长通过以情化人,融情于法,以法促情,要求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唐良兵庭长的努力,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当事人陈某某公开向李某某道歉,消除其对李某某名誉造成的不利影响,李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万元的请求。
网络是一块土壤,没有选择种子的权利。播下一颗善的种子,经由这方土壤的滋养,终将开枝散叶,支起一片“绿”的天地;种下一颗恶的种子,不仅破坏了这方土壤的养分,还将收获一颗恶的果实。人民法院是网络这块土壤的保护伞,剔除“恶”的种子,护养“善”的种子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