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上午10点半左右,一直在湖南省新宁县回龙镇工作的伍先生去农行取钱时意外发现,自己卡上的钱少了20200元,令伍先生不解的是,自己的农行卡明明就在钱包里,找银行工作人员一查询,被支取的钱是在东莞某银行ATM机上分四次支取的,每次支取5000元,产生了200元异地取款手续费。伍先生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同时向农行申请换卡、要求农行赔偿其被盗刷的2万元钱。伍先生与农行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农行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伍先生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金穗借记卡个人卡,原告与被告即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储户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防止泄密,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原告提交了金穗通宝卡真卡及原告在银行卡被盗刷时未离开本地的证据,而银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保管卡片及密码不当的,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未持真卡进行转账取现操作,因此可以认定2013年4月9日,在东莞的中国工商银行石龙支行进行交易的卡号与伍先生的金穗通宝卡相同的银行卡为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卡。银行AT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ATM机功能上的缺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在原告伍先生持真卡未进行取款和转账操作的情况下,卡内金额被取走,银行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农行赔偿伍先生全部损失。